台中商銀於今年7月8日將羅君與時君分別由北太平分行及東豐原分行調派至台北松山分行及林口分行,兩人雖於7月15日到職,但依行方人事管理規則第82條及內政部74.9.5臺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以調動工作地點過遠,於7月27日向行方要求依法提供必要協助之申請。
然行方8月24日函覆工會,稱其95年1月1日起廢止調動人員地區補貼費,已責由桃竹苗地區分行經理對各該區人員提供租屋及生活上之協助,對申請人未有回覆。此一調動對當事人增加之各項生活支出成本,實質上已造成薪資短少,勞動條件不利變更,故分別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及台北縣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行方應按月支付當事人因調動而增加之各項費用。
兩案均委由銀行員全聯會韓仕賢秘書長擔任勞方調解委員,資方則由人資部科長及分行經理出席,因資方出席人員無決定權,僅於調解會中照本宣科,強調行方廢止調動人員地區補貼費,不再發給地區補貼,希望羅君及時君共體時艱,兩案最後均調解不成立。
然行方鍾總經理7月21日致全體同仁信中提及:「自97年6月起遷調中部地區9家分行至桃竹地區,為免增加人事成本及使該9家遷移分行能順利運作,需隨同調派部分同仁至桃竹地區服務,…由於他們的辛勞及分行經理卓越的領導,桃竹地區初期已獲得良好的成績。」由此可知遠地調動並非個案,為了工作權,員工別離家人隻身前往異地為公司打拼,而在如此調動頻繁的情況下,資方不思如何妥善照顧員工,一味要求員工共體時艱,罔顧法令規定,豈非剝削勞工!
上述當事人羅君現為工會理事,為爭取勞工權益,對此一調動補貼案將於近期循法律途徑向資方討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