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員工從北部調到南部,或是把作業調到AO,我可以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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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公司有權利調動員工,但必須根據「調職五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於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根據上述原則,資方要調動員工,首先要看勞動契約怎麼規定,又勞動契約雖規定服務地點與職務由資方依業務需要指定之,亦不得違反誠實信用與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其次,公司將員工從作業調至AO,應先給予必要的訓練與適應時間,使其逐漸上軌道,並確認是否為「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倘若該員工於努力一段時間後,仍因新工作與原工作之間差異太大而無法勝任,公司亦應將其調回原職,或另調可勝任之新職。 同理,公司調任員工至遠地,「必要協助」還包括居住、生活適應,以及員工家庭的問題,公司亦應該一併考量,真的幫忙員工解決與克服。 倘若員工自認配合調動確有困難之時,可以提出具體理由與公司協商,看是否留任原職。若是公司以解雇威脅員工,員工可依上述「調職五原則」向主管機關(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或是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在三十日內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的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