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銀無端資遣兩百多人,17名員工提告 第1件三審定讞判決,勞方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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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中商銀工會秘書
出刊日期: 
2010/04/15
期數: 
第112期

  19859月間,君進台中商銀任職,從基層辦事員做起,一路晉升到分行經理,23年來的考績除3次甲等外,其餘都是優等。前年起,銀行1年內4度調整君職務,將他從北縣三重分行經理降調台中豐原分行業務員,再調回總行、大里分行,最後調回豐原分行當外勤專員。

  2008年底,總行又以君各項銷售未達最低責任額為由列為「不適任人員」,君自認僅連動債銷售成績較差,但連動債風暴造成許多銀行損失慘重,銷售成績差並未對銀行不利,且許多同事成績比他低,卻未被資遣。20091月小年夜,君突被告知年後不必再來上班,在被降調外勤時,他早已有心理準備,不但積極蒐集詢問勞資糾紛相關法令,還私下保存過去工作績效,作為日後爭訟依據。

  訴訟是條漫長、不確定的路,君獲得妻子支持後,拒簽資遣同意書,年後還照常到公司,卻被主管擋在門外,雖然上班被拒仍拍照當作證據。在經台中縣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遂向台中地方法院遞狀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歷時1年三審定讞,勞方勝訴。

  銀行辯稱,君因業績表現不好,對銀行貢獻度不佳才遭解僱。但現已退休的豐原分行前經理證稱:「是因他薪資高,為節省成本才簽報他」、「不是他業績排名在後,是因總行要裁的就是這幾人,我們只好配合政策。」合議庭認定,1年內遭調動多次,以其各項銷售最低責任額成績來看,已屬表現優異,因此判決解僱不合法,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

  公司有照顧員工的責任,勞工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工會則致力於勞資關係和諧,努力爭取協商。公司訂定之不適任辦法並未與工會協商,且因雇主違法解僱勞工,勞工法令並無罰則,勞工被迫僅能透過法律尋求勞雇關係的確認。法院認為本案勞工被認定不適任的爭議頗大,而勞工不適任非達「最後手段性原則」不得予以解僱;違法解僱勞工不但與法律規定不符,且對於勞工工作士氣打擊至鉅,同時損及上訴人公司社會形象,委不足取。

█台中商銀遭資遣、解僱員工訴訟情形

1.資遣:呂○○

 99.03.25三審勞方勝訴(99年台上字第517號)

 98.12.29二審勞方勝訴(98年勞上字第16號)

 98.06.17一審確認僱傭關係存在(98年勞訴字第16號)

 98.01.24被資方資遣

2.資遣:陳○○

 資方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98.12.15二審勞方勝訴(98年勞上字第14號)

 98.06.16一審確認僱傭關係存在(98年勞訴字第21號)

 98.01.01被資方資遣

3.資遣:詹○○、蔡○○、紀○○

 資方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99.01.06二審勞方勝訴(98年重勞上字第13號)

 98.09. 04一審確認僱傭關係存在(98年重勞訴字第2號)

 98.02.24被資方資遣

4.資遣:陳○○

 資方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99.01.27二審勞方勝訴(98年勞上字19號)

 98.08.10一審確認僱傭關係存在(98年勞訴字第24號)

 98.01.01被資方資遣

5.解僱:江○○

 99.01.19二審勞方勝訴(98年勞上字18號)

 98.07.07一審確認僱傭關係存在(98年度勞訴字第19號)

 97.12.23被資方資遣

6.資遣:邱○○

  資方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99.02.02二審勞方勝訴(98年勞上易字34號)

 98.8.19一審確認僱傭關係存在(98年勞訴字第52號)

 97.12.20被資方資遣

7資遣:連○○、黃○○

  資方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99.03.09二審勞方勝訴(98年勞上字第24號)

 98.09.07一審確認僱傭關係存在(98年勞訴字第50號)

 98.04.01被資方資遣

8.解僱:劉○○

 資方上訴二審,審理中(99年重勞上字第1號)

 98.11.11一審確認僱傭關係存在(98年重勞訴字第8號)

 98.04.16被資方解僱

9.資遣:吳○○

 資方上訴二審,審理中(99年勞上字第1號)

 98.11.27一審確認僱傭關係存在(98年勞訴字第74號)

 98.04.01被資方資遣

10.解僱:洪○○

  資方上訴二審,審理中(98年勞上易字第11號)

  98.12.23一審確認僱傭關係存在(98年勞訴字第122號)

  98.5.15被資方解僱

11.解僱:林○○

  資方上訴二審,審理中(99年勞上字第9號)

  99.02.09一審確認僱傭關係存在(98年勞訴字第126號)

  98.06.19被資方解僱

12.請求給付資遣費差額等:楊○○

  勞方上訴二審,審理中(99年勞簡上字第9號)

  99.02.05原告之訴駁回(98年中勞簡字第138號)

  98.06.13被資方資遣

13.請求給付資遣費:黃○○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訴訟中(98年勞訴字第167號)

  98.10.1被資方解僱

14.請求資遣費差額:劉○○

  98.9.11被資方資遣,已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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