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自有會所籌募基金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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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自有會所籌募基金管理要點
2010.05.07 第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012.02.07 第6屆第12次理事會修正
2013.07.23 第7屆第6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2016.04.07 第8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1條(宗旨)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購置自有會所以提升自主運作精神,特設置自有會所籌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執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宜,訂定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2條(組織)
本基金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組成管理委員會,掌管本基金收支、保管暨運用事宜。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擔任,委員由本會常務理事充任。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財務及鑑估二小組,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擔任。
 
第3條(運作)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按季召開,或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時隨時召開;主任委員不能擔任主席時,由出席委員相互推選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委員均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或代理。
 
第4條(財源)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會員捐贈款及其他捐款。
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加收之專款。
三、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提撥之年度結餘款。
四、指定給本基金之補助款。
五、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六、其他。
前項第二款之加收比例,不得超逾經常會費之30%。
本基金應以本會名義專戶儲存,財務收支報表應經管理委員會確認後按季公告。
 
第5條(支用)
本基金除運用於購置、租賃本會自有會所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前項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
以本基金購置之會所必要時得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但須依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意。
 
第6條(終止)
本基金於完成購置會所並還清債務後任務終止。
終止時本基金如尚有結餘款項,應全數撥入本會。
 
第7條(修訂)
本要點經提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核定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