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產假」放寬至配偶分娩前後合計15日內皆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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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4/10/15
期數: 
第166期
  勞動部法規會於926日審議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修正第7條規定: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請「陪產假」時,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
  勞動部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3日。原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惟實務上多有因適逢例假日或連續假期,致受僱者無請假實益;或預產期前後受僱者每因配偶產前陣痛或預期將分娩,有請假陪同之需求,然事後經診斷係為假性陣痛致暫無分娩事實,衍生需更改假別疑義;另依婦產科醫學會之專業意見,婦女分娩前後身心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故放寬受僱者得請陪產假區間,允許於其配偶分娩當日前後15日內,由勞工視配偶狀況擇3天彈性運用。
  相關規定修正,生產日前後縱使適逢例假日或連續假期,受僱者也有充裕的時間擇3天工作日請假,更加落實陪產照顧之給假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