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 企業主未提足勞工退休準備金 銀行將緊縮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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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5/03/15
期數: 
第171期
  立法院於今年12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之受清償順序與第一順位之擔保物權相同,並擴大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這項修法源於1990年代末期,發生多起工廠倒閉、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事件,包括東菱電子、華隆紡織等工人都曾四處抗議,但礙於法令規定,稅金、擔保物權高於勞工債權,這些失業勞工的退休金與資遣費求償無門。為此,全國關廠工人連線、華隆自救會及勞工團體多年來不斷呼籲修改勞基法,提高勞工債權優先於銀行,朝野也有共識必須儘快修法。
  行政院及朝野立法委員共提26個相關修法草案,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以行政院版為主,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受償順序提高到第一順位,與銀行債權相同,同時也通過提高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退休金罰則,由原本新台幣9萬元到45萬元提升為30萬元到150萬元。修正條文也明定,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得向當地主管機關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必要資料。
  24,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01號)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 17285556787986 條條文;增訂第 80-1 條條文;除第 28 條第1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32日報載,企業主未提足勞工退休準備金,銀行將緊縮銀根。多家大型行庫更已指示分行在受理案件時,必須先清查企業主是否有提足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是曾有積欠薪資未發放的情況,若有這類企業主,銀行輕則降低成數、拉高利率,重則可拒接該授信案。同時金管會已指示聯徵中心,必須把雇主對勞工的薪資發放,以及退休金提撥概況,放在網站上供銀行業者徵信,多家大型行庫總行也已正式通令旗下各分行,未來在受理案件時,必須先清查這類撥款概況,必要時可拒絕受理企業主提出的申貸案。
■《勞動基準法》修正重點
一、提升勞動債權受償順序:
勞工被積欠6個月工資、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之債權受償順序提升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二、適度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
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納入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合計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並將法定提繳費率由現行萬分之10提高至萬分之15
三、課予雇主定期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之義務:
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給付所需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差額,未依限補足者,課予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四、建立金融機構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
提撥狀況之機制。
五、加重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處罰:
從原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六、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事業單位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另主管機關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七、本次修正條文,除第28條第1項,有關提升勞動債權之受清償順序與第一順位之擔保物權相同,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