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修法縮短工時 明年元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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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5/06/15
期數: 
第174期
  台灣勞工「長工時」、「低所得」的問題相當嚴重,根據調查,2013年台灣工時是全世界第三長,總工時高達2,124小時,全年總工時遠高於美國(1,788小時)、日本(1,735小時)、德國(1,387小時)等先進國家,近來由「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記者高有智所撰寫的《過勞之島》一書,透過真實案例揭露台灣職場過勞嚴重的問題,工時過長正是讓「過勞之島」惡名長期籠罩台灣的主因。
  立法院515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將現行規定的法定工時由雙周84小時,縮短為單周40小時;雇主如果違反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雇主不得以正常工時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事由。這項新規定將從201611起實施,相較於公務員早在2001年時,就開始實施周休二日,這項讓數百萬勞工引頸企盼的修法終於預定明年元旦上路,卻也已經整整落後15年!
  另外,《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中,通過出勤記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到「分鐘」為止,出勤記錄應保存5年,違規者處新台幣9萬到45萬元罰鍰,勞工向雇主申請出勤記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三讀通過後的條文也規定,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之需要,允許勞工在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下,於1小時內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未增訂罰則)。
  雖然行政院日前也將調降工時上限與提高加班工時上限到每月54小時的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但立法院朝野認為調高加班工時爭議太大,決定切割處理,所以加班工時仍維持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這是因為行政院版本擬將現行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從46小時提高為54小時,爭議太大,加上明年初選舉在即,朝野目前對行政院版排審的態度並不積極。立委趙天麟更於報紙投書指出,縮短工時正是勞工族群所需,行政院版本等於將每個月減少的8小時工時,轉嫁至加班時數;如此一來,總工時不變,何來「縮短工時」?
  勞動法學者邱駿彥則指出,每週法定正常工時降為40小時,的確是趨近世界一般水準,但這樣的修改能否稱之為週休二日,許多媒體的報導似乎過於樂觀。因為現行勞基法第36條規定,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的休息做為例假;本條文沒有順勢修改為每七日應有二日之休息做為例假,故對於政府是否有心推動真正週休二日,仍必須後續觀其言察其行。另外,政府是否會自行修改勞基法施行細則,將勞工的國定假日與節日減少7日?如果真的被減少了,那這次修法應該說是改惡。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79條修正條文
30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79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