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新訊】離職後競業禁止簽訂原則、放寬勞工請婚假期間規定
出刊日期: 
2015/10/15
期數: 
第178期
  動部於104105日發布「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此參考原則所稱離職後競業禁止,是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應受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權等利益,或勞工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得接觸或使用事業單位之營業秘密或所欲保護之優勢技術,而非通用技術。而在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應以書面為之,且應本於契約自由原則,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手段強制勞工簽訂,或乘勞工之急迫、輕率等情事為之。
  勞資雙方簽訂之條款,亦應符合以下規定,有關所訂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應以保護之必要性為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競業禁止之區域,應有明確範圍,並應以事業單位之營業範圍為限,且不得構成勞工工作權利之不公平障礙;競業禁止之職務內容及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該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郭係者為限。
  此外,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補償措施,由於勞工離職後因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可能遭受工作上之不利益,應給與合理之補償。在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內,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並應約定一次預先給付或按月給付,以維持勞工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如未約定,其所簽訂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而雇主於勞工在職期間所給與之一切給付,亦不得作為或取代前項所述之補償。
  若雇主無正當理由終止勞動契約或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或事業單位未為一部或全部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補償之給付者,勞工得不適用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資料來源:104105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40127651號函)
勞動部於104107日發布放寬勞工請婚假期間規定。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並自即日起生效。
  動部表示,原定婚假應自登記之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影響勞工結婚禮俗儀式、宴客或是蜜月旅行之彈性安排;為符合勞工實際需求,讓勞工對於婚假安排更為從容妥適,雇主亦能對於勞工請休婚假期間之人力調配更具彈性,特發布令釋,放寬勞工之婚假給假期間。
  勞動部呼籲,《勞動基準法》及其附屬法規(勞工請假規則)係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當從其規定。(資料來源:104107日勞動部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