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銀行工會堅決反對合併案
出刊日期: 
2015/11/15
期數: 
第179期
  日前元大金控與大眾銀行因合併案就股權轉換增補協議部份,於1022日各自召開董事會,其決議內容卻與大眾銀行跟工會在高雄市勞工局調解成立之內容有所出入,除保障員工工作權36個月及合併後三年內每年一次的定期舉辦優離方案照案通過外,在合併後的優離方案元大銀掌握優離准駁權情形下,對原申請優離不准的員工須以書面述明駁回理由並與工會協商,此段文字被改成資方僅須敍明理由;而對大眾銀員工合併後權益最重要的「工會保障條款」竟全部刪除,足見對合併案有影響力的元大金資方對「工會」二字極為顧忌,並欲藉此合併案消滅工會。由此可見,若大眾銀行員工在元大銀合併後沒有工會存在的情況下,處境將會變得十分危險,相對原先聲明提供五次選擇權,恐流於口惠不實。
  元大金控公司集團底下公司除紐約人壽因合併案而臨時成立之工會外,其金控集團內並無任何工會存在,由此可見,元大金控本身對於「工會」原就不存善意且甚為忌憚。
  大眾銀行企業工會97年因凱雷私募基金入主大眾銀行為保障員工權益而成立,截至目前為止工會會員佔全行員工數八成(約2,000人);大眾銀行員工歷經現金卡鉅額虧損、雙卡風暴、雷曼事件,努力為大眾銀行創營收新高,在這期間工會皆扮演良好的勞資雙方溝通橋樑角色。原本大眾銀行企業工會因不滿合併案資方僅單方面表示「保障36個月」工作權,而向高雄市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及102日欲在台北市信義路大眾銀行總行進行大規模集合遊行以爭取員工權益,但因大眾銀行資方表示在已獲董事長充分授權,最終勞資雙方929於高雄市勞工局第二次調解時調解成立,故大眾銀行工會也取消原訂北上集會遊行動作。
  大眾銀行企業工會代表大會已於日前作成重大決議案,大眾銀行及元大金控兩資方未依與工會調解成立內容通過執行時,大眾銀行企業工會絕不同意此合併案,工會也已將這個重大決議函文給金管會及勞動部兩主管機關,同時不排除進行罷工投票,聯合各銀行工會向金管會陳情抗議,來捍衛工會和員工權利,以充分表達「寧為玉碎、不為瓦全」堅定立場,原本元大金控及大眾銀行都抱持樂觀之合併案進度,亦將因此平添許多變數,甚至最終合併案如果破局,應由雙方銀行承擔。
 
(附件一)
  資方無故刪除調解方案之重大內容如下:
四、…(4)所稱「合併基準日後36個月保障期間之優離方案」,資方有准駁權,申請者應敘明離職理由,資方若予以駁回,必須以書面述明駁回理由並與工會協商(該句文字遭刪除,改為:元大銀行若予以駁回,必須敘明駁回理由)。
五、就本併購案,本行同意對工會所提供列冊之現行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含候補會員代表)予以保護,如附件三。所稱附件三為「大眾商業銀行企業工會幹部保護條款」,其全部內容如底線所標示、但全遭刪除:
  元大金控公司合併大眾商業銀行前、後,為保護大眾商業銀行企業工會幹部及會員代表(含候補會員代表,如列冊),茲保證:
  ()遵守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相關規定,除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之情事以外,不對上開列冊人員作不利益之處分(包括:終止勞動契約、調職、獎懲、晉升、考績評核、績效獎金…等方面)。
  ()元大金控公司及大眾商業銀行承諾尊重大眾銀行企業工會自主獨立運作,不蓄意運作元大商業銀行員工於合併前、後,成立可由資方支配介入之黃色工會。
  ()元大金控公司及大眾商業銀行承諾在大眾銀行企業工會本屆(第三屆)理、監事任期內,若元大商業銀行與大眾商業銀行合併完成後,保證再與該工會續簽團體協約。
  ()如有上述事項之爭議,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大眾銀行及元大銀行同意交付仲裁。
  大眾商業銀行同意將上開保證事項,列入與元大金控公司股份轉換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