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產後女性勞工是否從事夜間工作」函釋,是「尊重女性勞工自主權及工作權」或逾越母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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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6/03/15
期數: 
第183期
  勞動部於38發布解釋令(勞動條2字第1050130327號),核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有關禁止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之規定。所謂哺乳,不限於哺餵母乳,包括餵哺牛乳等在內。哺乳期間原則上為產後一年,但仍應視個別勞工之情況而定。前開立法意旨在於保護產後女性勞工生活作息正常,以利哺育及照顧嬰兒,故未親自哺乳之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女性勞工如確無夜間親自照顧及餵哺嬰兒母乳或牛乳等之需求,經親自簽署證明文件者,得依第49條第1項規定,從事夜間工作,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規定禁止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又哺乳期間原則上為產後一年。實務上部分事業單位為免觸法,一律限制產後女性勞工無論是否有於夜間親自哺乳之需求,一年內均不得輪值夜班,因有女性勞工反映,如此一來,反而影響產後女性勞工就業上之權益,爰進行檢討。
  勞動部表示,經邀集學者專家、部分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雇團體及相關婦女、衛福團體共同研商,獲致結論認為,依現行法令,原則上仍禁止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但也必須尊重女性勞工的自主權及工作權;女性勞工如在自由意志下,親自提出於產假後恢復出勤至產後一年內毋須於夜間親自哺乳之證明,尚非不得從事夜間工作。勞動部並據以發布本解釋令。
  惟學者邱駿彥對此表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此乃所謂女性勞工深夜勞動禁止原則。惟考量兩性平等及提高女性就業機會,此種原本屬於女性機能保護的規定,也隨同國際立法趨勢鬆綁。因此在同法第49條第1項設有但書,明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者,不在此限。亦即,符合一定條件下,女性勞工亦得從事夜間勞動。又,勞基法第49條第5項明文限制:「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此乃法律之明文禁止規定,雇主如違反此項規定,使產後一年內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深夜勞動者,等同於違反同條第1項規定,依勞基法罰則之第79條規定,應處新台幣2萬至30萬罰鍰。既然是法律位階之明文禁止規定,勞動部怎麼可以用函釋去放寬規定說只要女性勞工聲明未哺乳嬰兒,雇主即可使其在產後一年內深夜勞動。這樣的函釋顯然違反法律規定。
  亦即,勞動部有關「產後女性勞工是否從事夜間工作」的函釋說明,恐怕有逾越母法的問題,而且也與國際上加強職場母性保護的原則悖離。我們不免質疑,難道以後只要勞工「自願切結」同意加班,也可以不受勞基法規定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上限的明文限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