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友善育兒職場環境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
出刊日期: 
2016/05/15
期數: 
第185期
  立法院53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
一、放寬哺(集)乳相關規定部分:
  1.為統一法律用詞,避免文字造成歧異,將「哺乳」修正為「哺(集)乳」。
  2.為加強受僱者兼顧工作與親職及配合政府持續推廣母乳哺育之政策,放寬受僱者哺乳期間至子女未滿2歲,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
  3.因受僱者生理差異,每人每次哺(集)乳時間長短不一致,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
  4.考量延長工作時間亦有哺(集)乳需求,增訂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另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二、為提供更多受僱者哺育與托兒服務,擴大推動雇主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將原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之適用範圍,擴大至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
三、基於雇主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並於知悉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增訂被害人因職場性騷擾衍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勞動部說明,相關修正條文將可有效強化友善職場環境,其中有關適用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事業單位擴大至僱用100人以上之雇主部分,預估適用事業單位約14,127家,涵蓋勞工人數約368萬人,較原適用範圍所涵蓋之勞工人數約增加124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