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勞動條件複檢 違法問題依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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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6/09/15
期數: 
第189期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今年再針對銀行業勞動條件進行複檢,81先舉辦座談會,除了向陪同鑑定人(陪鑑人)說明去年的檢查、裁處及後續處理情形,陪鑑人也踴躍發言,提供多項現場檢查應注意事項及相關疑問,包括:
1)公司會向員工宣導沒事就下班,但也同時存在員工雖刷退再工作的情形,以及暗示員工晚上先刷退,倘有逾時下班的情況需填理由。另外,也有開完晨會再刷卡上班的狀況。
2)出勤紀錄可以參考監視器畫面、輪值簽到、保全系統設定紀錄、打卡紀錄與帳務系統等資料。
3)補休時數未休完即消滅,是否違法?
4)針對去年查察有未給付加班費之情形,應考慮要求事業單位限期給付。
勞動局當天對於上述發言的回應如下:
1)進行勞動檢查時,對於出勤紀錄的記載,將會多方比對,以確認真實性。
2)有關補休時數逾申請期限未休完直接消滅,由於加班費請求權時效是5年,因此事業單位申請加班補休設有期限,逾期申請未折換加班費,恐涉有違法之虞。
3)本次檢查重點著重在去年違法狀況的後續改善情形,例如是否已經補發當時未發給的加班費或休假工資。
  對於北市勞動局努力推動勞檢的作法,外縣市的金融業工會相當認同,像高雄銀行企業工會在97出席全金聯與金管會座談時,就提案表示:「有關銀行未覈實發放加班費,工會出面申請勞動檢查時,各地方政府勞動檢查標準不一,除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依加班事實認定外,其他地方政府之勞動檢查,大都偏袒資方,只要勞工出具放棄書,即認定不違法,往往造成會員害怕秋後算帳,不得不填寫放棄書,而以未違法結案。故而建議應請勞動部依現行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之檢查標準建立全國統一之檢查標準,並請金管會將『遵循勞動法令』,列為金管會金檢及各金融機構自行查核、稽核項目案。」工會進一步指出,銀行業受金管會高度監理,目前金管會既已明令各銀行,要求行員離櫃時,應即簽退;故而,未發放班費無加班事實,即勞工已下班不出勤,應即簽退電腦,如電腦仍有操作紀錄者,應列為內控不實。
  工會平時最常接獲檢舉銀行違反勞基法的情形就是:(1)「超時工作」,也就是每日工作(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超過12小時,或是每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上限;(2)「不發給員工加班費」,或是強逼員工改採補休,但是用不完又要勞工自願拋棄。815起兩週內,這群參與北市勞動局專案勞檢的陪鑑人陸續完成相關工作,然而以筆者這次擔任甲、乙兩家銀行(員工人數各為6,700多人及2,300多人規模的民營商業銀行)勞檢的陪鑑人為例,檢查結果為甲銀行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30條第6項,乙銀行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32條第1項、第32條第2項、第49條第1項,可知連續兩年下來,銀行我行我素的違法問題仍然嚴重,這恐怕不是主管機關擴增檢查員人數、加強勞檢次數就能明顯改善的問題,而是要思考修法「重罰」違法雇主,讓業者覺得不守法會「不划算」、「不敷成本」,才會踩到問題的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