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勞動三權 創造健全、對等的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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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給高中職學生閱讀的勞動權益補充教材(4之1)
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7/09/15
期數: 
第201期
  編按:基於「勞動意識向下扎根」的理念,包括高雄市、新北市及台北市的勞動政策規劃,先後都投入相當心力於高中職學生的勞動權益及法令講授;勞動部最近兩年也以戲劇表演方式,安排專業劇團巡迴全台國中、小學的校園,傳達就業平等、尊嚴勞動的概念。
  筆者有幸參與上述主管機關在這項政策推動過程的討論及協力,更認為有系統的勞動教育課程確有必要,因此相關師資培訓、教材編寫、法令規範缺一不可。從本期會訊開始,本刊將分4期登載「認識勞動三權」的系列文章,這是筆者應勞動部之邀,寫給高中職學生閱讀的勞動權益補充教材,文字淺白易讀,並且穿插案例說明,以及分組演練討論的題目,希望啟發學生勞動意識,有助於我國勞資關係朝向健全、對等的正面發展。
  這個系列文章計有4篇,依序是「認識勞動三權,創造、健全對等的勞資關係」(前言)、「團結權:組織工會的權利」、「協商權:集體談判的權利」、「爭議權:集體行動的權利」,其原始全文(含簡報檔)亦可於勞動部「全民勞教e網」下載瀏覽(https://labor-elearning.mol.gov.tw/co_topic.php?topic=10&item=4),本刊所登載版本略有修改,特此說明。
  當前全球化自由經濟浪潮對於勞動市場的衝擊重大,也使得現代勞資關係愈來愈複雜,包括產業結構變遷、企業關廠遷移、外資併購入主等,致使勞工就業不穩定,甚至衍生大量勞工遭受資遣解僱、長期失業或轉職困難等問題;加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以及勞動市場彈性化趨勢,舉凡派遣、外包、臨時、定期、部分工時工作等非典型僱用型態的興盛,對於勞工而言尤其工會力量呈現衰退的國家或地區,無疑是雪上加霜。
  長期以來,我國工會組織率不高,而且組織運作的效能有限,尤其對於「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的關注及著力相當微弱,致使工會無論是進行團體協商的能力及發起集體爭議的實力,仍然明顯不足,也造成我國集體協商覆蓋率不高的惡性循環結果。上述問題若是無法妥善處理,不但對於我國勞資關係體系有負面影響,甚至連帶影響整個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
  現代多數國家透過立法規範,保障勞工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團結權),再由工會代表所有會員與雇主進行集體談判(協商權),以提升大家的勞動條件及保障工作權益;一旦協商不成時,法律允許勞工有合法罷工或發動爭議行為的權利(爭議權),以促使雇主同意工會提出的條件。
  2011年,規範我國集體勞資關係的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經立法院大幅翻修、完成三讀修正後,已於51正式施行,象徵我國集體勞資關係法制化,邁向新的里程碑,也期使勞工得以完整行使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以達成改善勞工的勞動條件及工作環境,提升經濟生活的目標,並且創造健全、對等的勞資關係。
  勞動三法的修法至今已六年多,也促使我國集體勞資關係體制逐漸調整改變。這個系列文章是希望以淺白易讀的文字,輔以情境案例說明,以及分組討論的演練設計,以啟發學生及青年勞工的勞動意識,並且理解勞動三權的內涵及勞動三法的重點,分別簡要說明如下:
  (一)「團結權」是組織工會的權利。工會就是一個由勞動者依民主、自主運作原則所成立,並且以維護、提升勞動者的勞動條件與經濟生活為主要目的之正式組織。這篇文章主要探討工會組織的基本概念,並且說明我國組織工會的流程及工會組織類型、工會的功能及任務等。
  (二)「協商權」是指勞工行使團結權成立工會之後,與雇主或雇主團體協商有關工資、工時等工作條件及勞資關係事項的權利。這篇文章簡述團體協商的重要性及運作型態,以及《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禁止搭便車條款等相關規範。
  (三)「爭議權」是指工會與雇主協商時,有採取爭議行為的權利。所以爭議權代表的是勞工集體力量的武器,目的在於向雇主施壓,以確保協商地位的對等,以及勞動權益不受侵犯。這篇文章說明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概況、合法的爭議行為規範(包括罷工),以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的法律規定。
  最後,期待愈來愈多人認識勞動三權的意義及相關法律規定,這不僅是代表已在校園及社會撒下更多勞動意識的種子,讓更多勞工能在工作職場找到盡情揮灑的天空,也會對於我國勞資關係發展產生正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