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勞動三權 協商權:集體談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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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給高中職學生閱讀的勞動權益補充教材(4之3)
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7/11/15
期數: 
第203期
  一個月後,小明「果然」收到這家航空公司沒有錄取的正式通知。小芬為了給他打氣安慰,這個周末約了小明的「麻吉」阿德出來聚餐,剛好在餐廳門口巧遇也要進去用餐的邱教授,老師笑咪咪招呼他們三個人同桌吃飯。
  這位邱教授是誰呢?同學們還記得小明在面試時,曾提到在學校有選修過「勞資關係」這件事嗎?她就是開這門選修課的老師。
  老師:小明,這家航空公司最後沒有錄用你並不意外,他們整個集團關係企業就是奉行「無工會主義」(non-unionism),絕不容許員工成立工會;二十幾年前這個集團旗下公司曾經發生重大勞資爭議,原因就是資方為了要強力瓦解工會,竟然把所有工會會員全部資遣…。
  小明:哇!原來是這麼一回事,難怪我一提到「工會」這兩個字,主考官瞬間臉色就變得很臭!
  服務生把杯盤狼藉的桌面收拾乾淨後,接著送上香醇濃郁的咖啡,大家一邊啜飲咖啡,一邊聽著小芬分享她加入工會之後的見聞。
  小芬:在銀行新人訓練的時候,我們工會理事長就有大致說明團體協約的內容,而且最近準備要跟公司協商修改考績獎金發放辦法;他還提到團體協約有約定「禁止搭便車條款」,希望我們這些新人趕快加入工會,這樣子工會講話就會更大聲有力…。
  小明:不錯嘛!這家銀行獲利不錯,勞資關係也發展得有聲有色,看來妳的工會不是被資方控制的「御用」工會!團體協約還可以對那些沒有參加工會的員工設限,不准這些人比照享有工會爭取來的較佳勞動條件,真是羨慕妳喔!
  老師:小明說的沒錯,我跟這家工會的理事長有一面之緣,下次可以邀請他來我這門課現身說法,跟同學分享他的工會組織經驗及團體協商實務。
  阿德:老師,我沒有修過這門課,想請老師多談一些工會怎麼進行團體協商的事情,像是簽訂團體協約對勞資雙方有什麼好處?為什麼「禁止搭便車條款」的威力這麼猛?老闆一定要跟工會談團體協約嗎?可以拒絕不談嗎?
團體協商概述                                                 
  同學們將來出社會找工作,有關薪資、獎金發放,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的約定,還有福利事項、契約終止等規定,通常老闆會先跟你談清楚(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都可以),這就是勞動契約。不過,如果想要只憑一己之力跟公司爭取更好的待遇條件,例如調薪或加發獎金、縮短工時,恐怕就有實際上的困難。
  因此,多數國家透過立法規範,保障勞工的團結權,讓勞工可以組織及加入工會,再由工會代表所有會員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以提升大家的勞動條件及保障工作權益;一旦協商不成時,法律允許勞工有合法罷工或發動爭議行為的權利,以促使雇主同意工會提出的訴求。
  以美國為例,工會針對工資、工時、工作環境安全等重要勞動議題,通常透過團體協商方式,由勞資雙方簽署正式協約,以保障會員(指加入工會的勞工)的勞動權益。有時候,工會還會採取政治行動,包括遊說國會通過有利於工會成員、特定工會或是一般勞工的法案,以提升勞工的社會地位及影響力;或是影響規畫及執行勞動政策的政府官員,提出消除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政策。
  從以上的說明可知,「協商權」是指勞工行使團結權成立工會之後,與雇主或雇主團體協商有關工資、工時等工作條件及勞資關係事項的權利。在台灣,很多工會也是經由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的方式,以確保勞工的勞動條件及經濟生活不會惡化沉淪。接著,我們來看以下這幾則新聞報導的案例,大致了解工會重視的協商議題有哪些?
  案例一:【台塑集團今年調薪3.88 16年新高】台塑集團調薪案確定,總裁王文淵今日與工會協商今年調薪幅度為3.88%,刷下近16年來新高水準,若以台塑集團平均月薪51,570元來說,等於加薪2,000元,這也是當初工會基本訴求。(經濟日報,2017/07/17
  案例二:【合庫金勞資簽團協 創雙贏】為營造勞資和諧的職場環境,合作金庫金控旗下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合作金庫證券公司於昨(20)日分別與該公司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以確保勞資雙方能在和諧互信的基礎上,共同創造勞資雙贏的新局。據了解,本次增訂「禁搭便車」條款,即工會爭取的福利措施,需於入會並支付一定費用後才能適用…。(經濟日報,2016/10/21
  案例三:【長榮航空勞資會議登場 工會提團體協約草案】長榮航空首場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的勞資會議今(20)日下午即將展開,除會進行團體協商的程序,以及其他事項進行討論外,工會也將提出團體協約草案,針對空服員工時、外站津貼等權益提出要求。(NOWnews2017/04/20
  由此可知,工會行使協商權,針對勞工關心的勞動條件,要求與資方進行團體協商,並且締結團體協約,以保障工作權及更好的薪資待遇。相關研究均指出,工會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同時可以達成以下目標:
●保護勞工、提升產業人力素質,而且有助於提升和諧、穩定的勞資關係。
●透過團體協商,勞資雙方可在理性的基礎上,綜合周全的資訊,在顧及產業健全發展的前提下,磋商出可為雙方接受的勞動條件。
●締結團體協約,可使雇主在一定期間內較能精確估算經營成本及控制勞動流動率,以避免同業之間惡性競爭。
  所以,團體協約具有保障工會會員勞動權益、提升勞動條件,也有助於勞資關係的穩定、和諧,可視為創造勞資雙贏的良性制度。
團體協約法制概要
  我國《團體協約法》是保障勞動者協商權的重要法律,於2011年修正施行,其中新增「誠信協商義務」的規定,就是由國家透過法律規範,以落實協商權之保障,促進台灣集體勞資關係的健全運作。
一、誠實信用協商義務
  《團體協約法》第6條明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也就是說,勞資雙方均有進行團體協約協商的義務,如果雇主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與工會協商,或者違反誠信協商的話,例如在協商過程敷衍草率,完全看不出有任何促成協議的意圖,或者是採取立場強硬、「不要就拉倒」的姿態,就有可能違反規定。
  工會這時候就可以蒐集雇主違法的相關事證,直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一旦雇主被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話,就會因此受到裁罰,而工會此時也可以依法發動爭議行為,對雇主施予更大壓力,要求回到談判桌繼續協商。
二、禁止搭便車條款
  至於阿德在吃飯時所提問的「禁止搭便車條款」,是源自於美國的制度,工會要求團體協約約定這個條款,目的是為了凝聚工會團結力量,以及保障工會會員權利。同學試想一下,當工會好不容易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後,如果雇主對於那些沒有加入工會的員工,也比照給予團體協約所約定的較佳勞動條件或福利事項的話,就會造成不公平的情形,導致勞工之間不正當競爭或產生嫌隙(不用加入工會也享有一樣的對待),甚至雇主藉此干預工會運作,使工會日後不易招募會員,削弱工會的協商力量。
  因此,我國《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老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對於沒有加入工會的員工,不可以給予團體協約所約定的較佳勞動條件(只有工會會員可以享有);除非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這些非工會會員願意繳交一筆所謂「代理費」(agency fee)給工會的話,才可以比照享有,這就是俗稱的「禁止搭便車條款」。
  理由當然是因為工會在團體協商過程花費了不少人力、時間等成本,所以非工會會員若要同享工會的協商成果自應付費,這種設計就是在防止那些只想享受權利、但不願遵守義務的自私自利「搭便車者」(free riders)。
團體協約協商實務演練
  這幾年來,金融業工會與雇主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不少約定優於現行法令規定,同學們可以比較評論,哪些內容是屬於保障工作權的條款?哪些是關於提升勞動條件的約定?哪些是對於勞資關係事項(工會
●病假(1年內不得超過30日,薪資照給)、陪產假、特別休假、喪假及婚假(給假天數)等規定優於勞基法。(提升勞動條件)
●職業災害死亡撫恤金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提升勞動條件)
●雇主不得以業務外包為由資遣工會會員。(保障工作權)
●一旦發生金融併購情事,工會會員全數留用。(保障工作權)
●訂定「禁止搭便車條款」。(工會活動條款)
●工會會員遭受資遣、解僱或記過懲戒而發生爭議,應設申訴制度。(工會活動條款)
●同意工會理事長於公司新進員工教育訓練時,講授「工會組織簡介」課程以招募會員。(工會活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