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勞動部決議:遞延業務酬金,勞工離職仍應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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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8/07/15
期數: 
第211期
  有關金融業「業務獎金20%遞延一年後發放,離退者不予發給」之爭議,勞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銀行局)、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銀行公會)昨(5)日共同召開「研商金融業業務獎金發放規定相關事宜會議」,勞、資、政三方會商之後達成以下會議決議:
  一、金融業者發給員工酬金獎勵,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具有勞務之對價性,應屬工資之範疇,不得因勞工離職,而有影響勞工依法請領全額工資之權利。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基於保護消費者及建立適當銷售文化,核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其中第8條規定銀行業者之酬金制度應避免於交易成交後立刻全數發放。故遞延酬金之發放應依上開原則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發給」之規定辦理。
  昨日的研商會議決議,係由勞(全金聯)、資(銀行公會)、政(勞動部、銀行局)三方充分討論而成,全金聯對於勞動部許銘春部長、金管會顧立雄主委與兩部會主責官員能夠明確、迅速回應工會這項訴求,表達肯定及感謝;也認為日後若有類似制度上的、集體/非個案的爭議問題,能夠採取勞資政三方研商或對話的做法,應可達到儘速釐清及解決問題之目的,並獲得更多勞工的肯定與掌聲!
  昨日這場研商會議係源於613「勞動部與金融業工會座談會」時,全金聯與永豐金控企業工會提案,針對金融業「業務獎金20%遞延一年後發放,離退者不予發給」之多年勞資爭議,建請勞動部協調金管會溝通此案,以儘速釐清解決問題。勞動部許銘春部長當場表示,她將先與金管會顧立雄主委當面溝通討論,她個人則認為這筆獎金應為勞務所得,勞工有所付出,雇主就應該給付酬金;工會集資打集體訴訟,應該是最後非不得已的手段。
  這場研商會議由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厚偉司長主持,出席包括金管會銀行局莊琇媛副局長、銀行公會李顏明專員、全金聯鄭木欽理事長及韓仕賢秘書長、台北富邦銀行工會葉金上理事長、富邦金控集團工會王浩嘉理事長、永豐金控企業工會鍾馥吉理事長、元大金控企業工會石文經理事長、大眾銀行工會黃怡仁理事長等人。
  全金聯指出,工會並不反對主管機關因擔心業者「不當銷售」的問題,而採取「業務獎金20%遞延一年後發放」之發給方式,但是既經一定期間(多採一年)確無重大缺失,理應發放遞延獎金,俾符合主管機關當初要求業者監理與風控之理由,銀行業者不應因員工離退而不發給,此既不合理亦不合法。
  工會進一步指出,目前僅有渣打銀行、上海商銀等少數業者不會扣發該筆獎金,但包括台新銀行、日盛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安泰銀行、遠東銀行、匯豐銀行近年來均因該問題遭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裁罰不服,繼而提起行政訴訟,永豐金控企業工會則考慮協助會員提起民事訴訟,以捍衛員工勞動權益!
  銀行局與會代表強調,酬金遞延目的係欲防止銀行為了衝高業績而有不當銷售等問題,絕對沒有要業者可以據此不發給銀行業務人員酬金的意思;因此金管會顧立雄主委已經明確表示,金融機構應遵守「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但是不能以該原則第8條之規定,當作不發給業務酬金的理由。201876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新聞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