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銀率先釋出善意 明年起發給離退勞工「遞延業務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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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永豐銀行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8/08/15
期數: 
第212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基於保護消費者及建立適當銷售文化,核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其中第8條規定銀行業者之酬金制度應避免於交易成交後立刻全數發放;銀行業者據此多採取「業務獎金20%遞延一年後發放」的處理方式,然而發放遞延獎金時,勞工若已離退,絕大多數銀行業者則不予發給遞延獎金。
  本會認為遞延獎金立法精神主要是為了避免「資方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故需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以遞延方式支付「未來風險調整」,因此需檢視一定期間之客戶紛爭、服務品質與銷售管理、稽核高風險缺失。既然都已經過一定期間的「未來風險調整」,如無重大缺失,理應發放遞延獎金,俾符合其立法精神,因員工離退而不發給,不合理亦不合法。
  本會在對內多次反映未果後,透過本會上級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向勞動部反映,最後於10775日「研商金融業業務獎金發放規定相關事宜會議」達成共識,即「獎金為工資的一部分,各單位支持維護消費者權益,獎金可部分延後發放,但離退者應該可拿到遞延獎金。」本會隨即對內發送工會文宣,呼籲行方正視主管機關經管會與勞動部共同的決議,拿出誠意與智慧處理本案。
  雖然一開始行方高層對本案持保守意見,且確實因為目前北市勞動局在各級行政法院類似案件中,3件判決敗訴確定,仍有4案處理中;但3件敗訴結果是在主管機關達成決議前之判決,在上述決議達成後,相信會成為北市勞動局有利上訴理由,並希望可以改變訴訟結果。
  工會理解行方觀望心態,然而勞資關係禁不起觀望,對於工會來說這是一個是非分明的勞動權益問題,不論發放獎金時是否在職,勞工在職期間達成的業績目標、付出的努力是不容忽視的事實。勞資雙方透過多次交換意見與想法,行方高層在充分理解主管機關態度與工會訴求後,決定從善如流,與工會達成「108年起發放,自104526日『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辦法實施後,離退勞工之遞延業務酬金」。
  對於陳嘉賢董事長親自至工會溝通協調的誠意、正面回應工會訴求明快果斷的態度、關懷基層員工的感情流露,一舉解決了多年來行方的違法毀信又推諉拖延的爛攤子,展現一位領導人的魄力與效率,工會給予肯定及感謝。
  工會認為,「誠信、效率」應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價值與標準,也是面對客戶與員工們的一致性要求,勞資關係非零和遊戲,更非擠牙膏式的互動,期待未來勞資雙方任何爭議皆能有「誠信、效率」的善意協商,相信任何問題皆能迅速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