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因應金金併第一招─簽訂團體協約,保障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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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8/10/15
期數: 
第214期
  為因應金管會日前研議開放民營金控進行非合意併購(金金併),以及財政部鼓勵公股行庫整併(公公併)的政策方向,本會與全產總於93日聯合舉辦「金金併」政策因應對策共識營,會議初步共識提出4個工會因應的可能途徑,包含社會對話途徑、行政遊說途徑、團體協約途徑以及立法途徑。
  在法令尚未完成修正之前,各工會目前可以採取的因應動作,就是透過團體協約的簽訂,以突破現有法令對勞工權益保障不足的問題;會中亦有相關討論,建議各工會團體協約內容應涵蓋併購過程工會的參與、優離優退方案的設計、所有工作條件的保障、勞動條件的充分揭露、勞動條件變更的工會同意權、未來工會的持續運作。
  本會進一步檢視28家金融同業概況,其中有14家已經簽訂團體協約,而團體協約內容簽訂有關併購過程員工權益保障者則有13家,以下係逐條整理比較之後的概要說明:
一、併購過程工會的參與
  13家工會在條文設計上多有強度不一的涉入,從併購發生前的告知到併購前應跟工會簽訂受僱人權益保障協議書,可以提供金融業工會參考。
二、優離優退方案的設計
  這類條文就其內容可以分成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強調一旦發生併購情事時,資方確有裁減人力之必要,則約定其資遣計畫需與工會協商,如合庫銀行、華南銀行、大眾銀行、明台產險、兆豐銀行、臺灣企銀、彰化銀行、高雄銀行等;另一種類型則是併購時應全員留用,合併後一定期間內如有裁減人力之必要,可辦理優離優退,如永豐銀行、永豐金證券、瑞興銀行、台灣證交所等。
三、所有工作條件的保障
  在併購發生時,僅永豐銀行、彰化銀行、永豐金證券、台灣證交所、瑞興銀行在條文用字上較為明確保障工作條件不變;合庫銀行、華南銀行、臺灣企銀、明台產險則以併購發生時,應切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及本協約的方式表達。
四、勞動條件的充分揭露、勞動條件變更的工會同意權、未來工會的持續運作
    上述所提及之金融機構,因為工作條件不變也就等同於勞動條件的充分揭露,惟其中永豐銀行、彰化銀行、永豐金證券則更進一步於團體協約約定,併購之後,如要變更工作條件需與工會協商,帶入了「勞動條件變更的工會同意權」、「未來工會的持續運作」的部分,對於員工權益的保障及工會運作的安定更加周延。
  當金融併購再次「瘋」起時,沒有哪家金融機構可以置身事外,無論主併方或併購方,對於行員來說都是一場腥風血雨,而團體協約是雇主與工會為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是集體協商的具體成果;對於金融業工會而言,在面對未來險峻的金融環境時,更是一道厚實的防線。本會期盼藉由此次整理,讓各工會重新檢視團體協約的內容及金融從業人員能更具憂患意識,在下一波風暴來臨前,與工會站在一起共同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