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董事」不是金管會心中的那頭怪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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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8/11/15
期數: 
第215期
  近日來,隨著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勞工董事」這個許久未被社會討論的議題,又再次成為新聞焦點。
  由於在野黨立委提出證交法修正案,強制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都要設立「勞工董事」,由員工派代表進入董事會;而該法的主管機關金管會則持反對意見,認為「茲事體大」需要再審慎研議,且和《公司法》中董事由股東選舉產生相互矛盾。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更強調,這個政策「不是光金管會可以承擔的重大政策!」可見這個國外行之有年,且2000年就在國內也已著根的制度,在台灣仍需很多的滋育養分。
  然而,回顧勞工董事這個落實「產業民主」具體手段的發展,主要是由以社會民主為組織理念的台灣勞工陣線,在1990年提出的「勞動憲章」揭示「產業民主」理念,並於1994年正式提出「公營事業產業民主條例草案」,以及1996年出版產業民主手冊,倡議產業民主和勞工董事制度。
  爾後,在各工會團體持續奮戰和努力下,才在2000年台灣第一次政黨輪替後,三讀通過《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修正案,明定國、公營事業董事會中代表官股(政府股份)的董事或理事當中,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該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的代表擔任,即所謂的「勞工董事」,正式宣告產業民主制度在台灣跨出關鍵的第一步。
  「產業民主」制度在歐洲國家行之有年,簡而言之就是藉由落實勞工對企業經營「資訊權」、「諮商權」及「共同決定權」的實踐,將民主精神擴及至企業經營的層次。以德國為例,早在1951年的「煤鋼業共同決定法」,就已經將「共同決定」的模式融入企業經營之中,一方面是追求更有效率的勞資溝通;另一方面,則是將民主的理念深化至生產(工作生活)的層面,可視為產業民主制度濫觴。雖然國外早有許多寶貴的經驗可供參考,國內也有國營事業勞工董事的實施成果,但政治菁英和政府相關決策機關卻總以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搪塞抗拒,讓這個有助於改善台灣企業經營體制的良策原地踏步。
  這次證交法的修法,在野黨提出「勞工董事」條款,但因金管會反對而保留朝野協商。金管會抗拒的理由是什麼?主要就是認為由工會推派員工董事「恐不獨立客觀」。另根據金管會民調結果,反對理由如下:(1)設立勞工董事對公司實質效果有限;(2)有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等功能性委員會,已對勞工議題關注,可發揮監督董事會功能;(3)現在很多公司有工會、勞資協議,若再設勞工董事可能有重疊情況;(4)有些公司認為員工規模小,不需要設勞工董事。
  然而,這些理由在在凸顯金管會對於這個制度理念的無知,事實上,公司設置勞工董事非但未和上述既有制度重疊,尤其是關於獨立董事等其他目前公司治理之設計,反而可以藉由勞工對於企業重大決策的共同決定,預防國內層出不窮的企業掏空舞弊犯罪事件,讓台灣的經營環境更趨民主和公平。事實上,相對於許多只領紀念品的股東,勞工更在乎自己的工作權而希望公司能夠永續經營。因此,面對社會的期待,政府相關機關實應調整心態,讓這個有助於改善國內企業民主的制度能更進一步擴散、深化。
  台灣長期以來存在企業內部獨裁的問題,無論是從企業內部資源分配,或是對於股東、員工、甚至社會利益的侵蝕,都必須以更堅決的態度和制度性解決,而產業民主和勞工董事就是重要的途徑。在私人企業的落實,可從資金來自於社會的上市、上櫃公司開始,應是合情合理的突破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