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工會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 獲勞動部頒贈獎勵金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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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彰銀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8/11/15
期數: 
第215期
  今年514日彰銀工會與資方完成團體協約簽約,即依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向勞動部提出獎勵金申請,經勞動部審查通過,確定符合第一類獎勵金資格(金額最高,即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訂有利潤分享之固定比例、年終盈餘分配,或調高員工薪資等利潤分享之相關條款)。119日上午,勞動部許銘春部長、勞動關係司王厚偉司長、勞動福祉退休司孫碧霞司長至彰銀工會頒發獎勵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蔡明宏專員、朱子鈞股長及上級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鄭木欽理事長亦蒞臨指導。
  工會當日恰巧召開臨時理事、監事會議,曹炳坤理事長及理、監事極為榮幸代表工會接受許部長頒贈象徵性的25萬元支票。部長致詞時,讚許這部團體協約多處內容如請假規定、職災死亡補償提高至45基數等皆優於勞基法,勞資雙方能夠順利達成共識著實不易。朱股長則指出,勞動局每年辦理優良工會選拔,彰銀工會不但年年獲選,評比成績更是名列前茅,對於內部勞動議題也都有足夠的能力處理,而簽訂團體協約就是展現工會實力的具體成果。
  彰銀工會亦把握此難得機會,向勞動部提案交換意見。首先是建議勞動部修改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規定,增列「企業組織辦理增資之金額一定比例」為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來源,以充裕職工福利金提升勞工福利。對此,孫司長回應,很佩服工會如此重視員工福利,惟因企業增資的態樣過多不易界定,加以立法院對相關議題仍較保守,目前修法不易,但仍然鼓勵工會繼續向資方再為爭取。另一案則是建請勞動部秉持職掌,輔導及協助公股行庫將團體協約法「禁搭便車」條款納入團體協約,以落實勞工團結權保護。許部長當場允諾,將會再與財政部多努力溝通,希望有機會能早日促成。整個頒獎儀式最後在全體大合照和歡笑聲中圓滿落幕。
  回首本次團體協約續約過程,彰銀團體協約在94315日首次簽訂,並於324日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正式生效,該次團協於973月屆期,惟因當時的經營者缺乏協商誠意,令團協續約進度幾乎停滯。經工會多次要求,終於在103811日展開團協續約協商會議,而直到10312月財政部又取回經營主導權之後,才在勞資雙方重建互信的基礎下有了明顯進展。即便如此,本次續約協商仍耗時39個月、歷經15次溝通小組會議及6次協商會議,終於在107514日由曹理事長及張明道董事長代表勞資雙方完成續約。
  此次續簽的團體協約,除了部分條文因應外部法令變革配合修訂,更將工會可於新進行員訓練安排認識工會課程(第3條);以及因颱風、地震宣布停班時,為配合行方業務需求出勤者,應加給工資或事後補休(第14條)等現行實務作法明確寫入團協益增保障。此外更增加流產假天數及增訂骨髓或器官捐贈假(第20條);明訂不得以業務外包或改為承攬、派遣等理由而資遣會員(第27條);強化企業經營權變化時的會員權益保障(第2829條);因兵役或傷病而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病故或意外死亡亦可領取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第38條);提高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之死亡補償及喪葬費至45個和10個基數(第40條);現職及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利率若調整時,不得低於其他公股銀行之最低標準(第43條);人事評議委員會3分之1以上委員為非主管人員,其中1人由工會推派(第51條)等等,都讓會員的權益保障往前跨出一大步!
  本次團協續約版本雖優於前次內容,惟仍有部分條文如禁搭便車條款、明訂退休金優惠存款利率等,勞資雙方未能達成共識殊為可惜,未來仍將伺機再提出爭取。工會是全體會員所組成,有各位的鞭策與支持,工會可凝聚更雄厚的實力,為促進會員權益盡最大努力,也誠心期盼行方能秉持幸福企業理念,以更高視野去重視員工權益與福利,落實團協的保障,並儘速促使團體協約增補條款的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