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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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
出刊日期: 
2018/12/15
期數: 
第216期
  本會為審議章程修正草案,124日召開第8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當天應出席代表共計96人,實際出席為72人(含委託出席14人)。
  本次章程修正係因本會今年4月召開第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章程修正案,未獲主管機關備查;另亦考量現行章程部分條文已不符合組織現況,為使會務運作更順暢,故而決定大幅修正章程。
  本會先於8月召開第8屆第10次理事會,提案討論修正章程,當次理事會基於周全考量,決議成立章程修正委員會,由章程修正委員會依據理事會之決議方向,研擬章程修正草案;同時本會亦設計相關問卷調查表,以了解各會員工會對於收費標準等條文之意見。在這期間,章程修正委員會總共召開4次討論會議,相關章程修正草案並送請本會法律顧問詹文凱律師、廖蕙芳律師審閱,最後綜合全部意見,10月再提交本會第8屆第11次理事會討論通過,呈送本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本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章程修正重點為:修正本會理事員額及推派方式,由各會員工會依其所屬會員人數推派員額(第12條)、常務理事會組成及明定員額下限(第13條)、副理事長選任及解任方式等規範(第14條)、會員工會每月經常會費計收方式(第27條)。上述修正條文詳如下:
12條(理事員額及推派)
本會理事採法人代表制,每屆任期4年,符合本章程第9條規定之會員工會於其在職會員中,依下表所列員額推派。理事總額上限為51人,不足額時得增派,惟超逾51人時按會員人數酌減。

各會員工會欲改派理事,年度內以1次為限。
本會理事依本會章程規定當選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者,會員工會不得改派。
13條(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理事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互選至少9名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前項常務理事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3分之1
14條(理事長及副理事長選任)
本會置理事長1人,由常務理事互選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
理事長選任以無記名單記法為之,並以過半數以上得票為當選條件,否則由前2名進入第二輪投票,以相對高票者為當選。
本會副理事長之選任,由理事長於常務理事中提名25人並指定代理順序,於理事會報告後就任,惟理事長得隨時於理事會報告後解任之。
理事長出缺時,依前項指定順序代理之,如理事長所遺任期逾1年者,應於出缺之日起2個月內補選,不足1年者,則代理至任期屆滿。
27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1.入會費:每一會員工會新台幣(下同)壹萬元,應於入會時繳交。
2.經常會費:按會員工會各月底會員人數,依下列方式計收。
3.基金及其孳息。 
4.舉辦事業之利益。 
5.委託收入。
6.捐款。     
7.政府補助。    
8.其他收入
會員工會積欠本會經常會費達2個月以上者,應函請限期繳清;積欠達6個月以上之會員工會,其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無選舉及被選舉權;積欠達1年以上之會員工會,其代表不得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工會退會,應依工會法第27條之規定,並自議決文件送至本會之日起算。
  本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其會議紀錄呈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即正式生效。同時,本屆(即第8屆)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會召集人、監事的任期保障至屆期為止;惟第8屆「當然理事」部分,因本次章程修正為「本會理事採法人代表制」(第12條),待主管機關備查生效後,如有遇會員工會改選,是否改派則以該工會正式函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