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商之談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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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8/12/15
期數: 
第216期
  201151日,集體勞動三法大幅修正後生效實施,其中《團體協約法》增訂「誠信協商」規定(第6條),明定勞資雙方均有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義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拒絕;而且,勞資之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認定者,處以罰緩及限期改正(第32條)。
  然而,台灣的工會組織率一向偏低,而且組織實力及人數規模有限,在勞資協商的結構上也呈現勞弱資強、實力懸殊的問題;有鑑於此,本文擬從工會角度說明其與資方進行團體協商之前,應該事先充實及準備的工作事項,以及分享關於協商會議臨場談判技巧的掌握運用,而這也是團體協商能否順利展開的關鍵因素。
協商前提:工會必須要有事先準備
  目前我國勞資自治協商主要有「召開勞資會議」及「簽訂團體協約」兩種形式,但因團體協約締約件數不多,所以在實務上,勞方參與依法舉辦的勞資會議,可說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團體協商經驗。截至20189月底的統計,總計有92,040家事業單位(事業場所)召開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舉凡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勞動條件」、「勞工福利籌劃」、「提高工作效率」等事項,皆可列為勞資會議主要討論事項;其次,每次會議皆須報告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而且為了增進勞資會議代表對事業內勞資關係、企業營運、業務拓展及社經變動之了解,也可要求相關主管人員列席報告。
  所以工會平時即可利用勞資會議的機會,持續關注上述公司生產及管理政策的思維模式,以及事業單位營運狀況與產品開發或行銷的認識,並可針對企業的營運現況、未來規劃、市場概況、員工需求等事項,請求資方提供充足的資訊及相關的資料,進而分析運用,作為工會透過團體協商途徑,爭取勞動條件及福利事項之依據 (註)。
  工會在正式向資方要求協商團體協約之前,要能夠大致掌握企業相關生產營運資訊,這是工會擬定「工會版」團體協約草案的重要參考,也是協商會議進行時,工會據理力爭的重要依據。要強調的是,工會訴求不可以只著眼於少數或特定員工的利益,而成為特定族群藉由團體協商之管道,以逞其個人私利之工具。
  所以工會在進行團體協商之前,要先思考工會的目標及方向是什麼?例如「工作權保障」是工會成立最重要的基礎,應該是比「年資補償(或結算)」的訴求來得重要深遠,否則豈非任由雇主憑藉組織調整、企業併購、虧損讓售等事由,就可以輕易買斷勞工年資(大量裁減員工)、新訂勞動契約(勞動條件變更)、重新招募員工(年資從零起算),以遂其人事成本大幅調降及企業人力重新配置之目的。而且在這過程,工會組織的未來運作也會受到不利影響,例如:會員大量流失(新進員工未必會加入工會),甚至造成工會運作無以為繼,就是工會日後可能面臨的問題。因此工會需要的是勞工彼此之間的團結,組織率正是工會經營的重要指標之一。
工會幹部要提升協商談判能力
  如何敲開勞資協商團體協約之門,實非易事。工會不可以妄想或期待資方在毫無壓力之下就會善意回應,所以平日組織運作要穩健發展,向會員宣導說明簽訂團體協約的重要性;工會也必須要有上談判桌的充分準備,否則草率行事,極有可能功敗垂成,而喪失透過團體協商以提升勞工勞動條件、經濟生活的組織宗旨。
  團體協約協商並非「贏家全拿」的賽局,故勞資雙方宜事先明確表達及確認係以彼此「利益」作為協商基礎,而非不斷宣示「立場」頑固對抗,所以雙方應該保持耐性、尊重說理、異中求同,才有簽訂團體協約可能。反之,若有一方存在不切實際的虛幻期待,毫無協調折衝的空間,談判就有可能隨時破裂,而且勞資關係將往負向、緊張的方向而去。
  在團體協商過程中,協商代表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以下是正式協商會議開始之前,勞方代表應有的準備:
1)協商代表要具備積極主動之人格特性,主要是在協商過程當中,能夠不斷地與對方交涉說明,使其感受我方重視團體協約締約的誠意。
2)團體協約從協商到簽訂的過程通常需要不算短的時間,因此協商代表要具備協調性、耐性、熟悉法律及談判技巧,以避免情緒因素導致協商破局。
3)在誠信協商的規範下,工會要求資方提供必要資料雖有法令的明文規範,但協商代表仍應事先對於他方資訊之蒐集及掌握有所準備,而且有分析處理並轉化為對談判有利籌碼的能力。
4)勞資協商初期,工會通常會提出一長串的談判議題清單(Laundry list),如同衣服送洗時所列之清單。這些議題通常會有些灌水,膨脹勞方訴求,目的是要與資方討價還價之用。
  其次,勞方協商代表在每次會議的前後都應該有內部的溝通討論會議,這不僅是必要的沙盤推演,也是為了培養團隊合作默契,以下即為所有協商代表在進入協商會場之前,應該要具有的默契及共識:
1)熟悉談判的技巧
  協商代表除了充滿信心,也都清楚知道及保護己身利益。談判,是一種藝術,也沒有固定的規則,所追求的就是勞資雙方有無達成協議的可能性;工會為了獲得所欲之訴求,有可能在協商過程需要付出代價或有所讓步。但是即便採取讓步戰術,建議工會基本讓步原則是:起點要設定在合理範圍內的最極端;讓步要慢,每讓一步就要對方也讓步。
  在談判場合,很多時候談判者為了達成設定目標,總會進行某些表演戰術,像是虛張聲勢或者突然發怒,這有可能是一方為了避免在讓步的過程有實質損失;另外就是拖延時間,例如以這項議題必須要攜回請示研議的理由,表明無法在本次會議有所承諾。
2)掌握談判的氣氛
  任何談判場合,建議我方協商代表一開始就擺出合作、信賴、誠懇、積極的態度,當然如果勞資雙方平日即已建立及維持長久良好的關係,就比較容易營造合作的氣氛,使談判達到令人滿意的結果。切記談判目的是為了處理和解決問題;談判時,態度影響談判目標,目標控制談判方法,方法決定談判結果。
3)評量你的對手
  面對一字排開的資方協商代表,工會應該有事先掌握情報,了解對方出席代表有沒有權力來跟我方達成協議?主要的決策權,是否掌握在並未參與談判的人手中?順帶一提,由於「雇主」通常不會親自出席協商會議,資方通常會委任律師擔任協商代表的成員之一,因此協商時遇有重要關鍵或具爭議性的條款,即可判斷資方律師是會採取拖延不決或推託須再請示「高層」的策略,或是擔任現場指揮官,可以主導議事進行、甚至拍板定案的角色。
4)其他重要建議
  談判的鐵律是誰擁有更多的選擇,誰就擁有更大的優勢。所以工會千萬不要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就去進行談判,應該要先擬定其他可選擇替代的方案,以備談判當中的條件交換之需。
  談判結果沒有勝負之別,談判成敗的關鍵在於「目標」能否推進或是達成。這當中牽涉取捨的問題:捨,是為了要取;取,則是捨的結果。工會能夠捨什麼?如何捨?何時捨?先捨什麼?可以事先列出我方為了要換取對方的讓步,而考慮或準備放棄的項目。所以工會協商代表要能夠隨時察言觀色,協助我方主談者找出有價值的線索,據以在適當時機向對方主動提出要求。
  最後,在談判時,不受時間束縛的人,比較佔優勢。在談判中,多數重大的讓步及解決方案,大抵都在接近截止時間才發生。所以時間是相當重要的籌碼,有時候應該避免快速決定,反而是設法爭取更多時間,讓對方在受不了時間的壓力之下,被迫讓步或接受我方的要求。
註解
註: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2條第2項:「勞資會議代表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共同促進勞資會議之順利進行,對於會議所必要之資料,應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