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 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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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8/12/15
期數: 
第216期
  1071128日總統公布《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表示,自1071130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法係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透過就業市場勞雇雙方資訊對稱,求職者就能在應徵前知道各職缺的薪資範圍,不會在面試後才發現薪資跟自己的期待有所落差,可以節省求職者的尋職時間成本。(本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