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證券商據點整併、遷移或裁撤應與工會協商「員工安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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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9/01/25
期數: 
第217/218期
  本會針對金融機構營業據點整併、遷移或裁撤申請時,因牽涉員工工作地點調動、職務轉換等員工權益之情事,主張業者應先與工會或勞資會議(無工會者)協商相關「員工安置計畫」,之後向主管機關遞出申請書時須檢附該項計畫送審,以免發生員工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之問題。
  去年7月,在立法院劉建國委員協助之下召開「金融機構營業據點整併、遷移或裁撤申請時,應要求業者提供勞資雙方協商紀錄等資料」協調會,與主管機關勞動部、金管會銀行局溝通討論,最後結論如下:金融機構申請整併及裁撤分支機構,依法向主管機關檢具之「員工安置計畫」,如有企業工會者,應檢附與該工會協商會議紀錄,如無企業工會者,應檢附勞資會議紀錄。
  惟日前永豐金證券工會陳報本會,該公司今年4月擬裁撤整併至少8家分公司,相關人員職務及工作地點調動,迄今未與工會有任何協商。經本會詢問金管會銀行局,始知上述與主管機關在去年7月的協調結論,竟不包括證券商據點裁撤、整併或遷移,當下對於銀行局的回應實感意外。
  經再透過管道詢問台灣證券交易所,有關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裁撤、整併或遷移,是否比照辦理,始知有關現行證券商分支機構停業之作業程序大致為:(1)當證券商有分公司或總公司停業時,需檢附相關文件陳報台灣證券交易所,經該公司(券商輔導部)審核後,函報主管機關(金管會證期局)。(2)主管機關會再函復該公司是否核准(通常都會核准)。(3)該公司再依據證期局復函,辦理後續帳戶轉移或公告事宜。(4)前開審核及公告作業等,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執行,主要都是關於投資人權益項目,關於從業人員安置事宜並未納入審查項目。
  為此,本會於今年14日再次請求劉建國委員邀集金管會證期局、勞動部、台灣證券交易所,就證券商分支機構裁撤、整併或遷移,應納入從業人員安置事宜之審核,並與工會或勞資會議(無工會者)協商「員工安置計畫」,協助召開協調會,以維證券業員工勞動權益。111日上午,金管會證期局王詠心局長、勞動部王厚偉司長、台灣證交所杜惠娟協理與本會鄭木欽理事長、富邦金控集團工會王浩嘉理事長、永豐金控工會鍾馥吉理事長等人,齊聚劉建國委員辦公室召開協調會。
  證期局王詠心局長首先表示,對於永豐金證券擬於今年4月裁併至少8家分公司的計畫,將會要求該公司須先與工會進行協商,再呈報主管機關審議。
  本次協調會的結論為:(一)證券商分支機構裁撤、整併或遷移,請修改相關規定,要求應向主管機關檢具「員工安置計畫」,如有企業工會者,應檢附與該工會協商會議紀錄,如無企業工會者,應檢附勞資會議紀錄。(二)另建議保險局、銀行局及證期局作法應一致。(三)建議對證券期貨商辦理相關宣導活動時,將相關勞動法令列入宣導內容,並請勞動部協助辦理。
  本次協調會議,富邦金控集團工會王浩嘉理事長另向證期局王詠心局長說明證券營業員及輸單員之業務獎金(不併薪),日前經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檢查認定屬於工資範疇,請證期局依權責函囑證券同業公會通函所有業者切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以免衍生不必要之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