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對於《最低工資法》立法草案內容之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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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9/01/25
期數: 
第217/218期
  勞動部於1071130日公告《最低工資法》立法草案,共計有16條,預告期間60天,各界針對草案內容有任何建議,可於預告期間內提供給勞動部。本會先由法規組研擬《最低工資法》立法草案內容之修正意見,再經10819日理事會議討論,本會決議提出以下9點修正建議:
一、最低工資法之適用對象,應不限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涵蓋所有受僱者(即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故應納入外籍家庭看護工等目前不適用勞基法之家事勞工(草案第3條)。
二、明定「最低工資」的名目範圍,例如:月領薪資、伙食津貼、夜間輪值津貼、職務加給等給與,以及明確規範係定期定額給付方式(草案第3條)。
三、違反效果仍施以行政處罰,若擅用行政程序為阻撓,恐難生立即改善之可能,惟有加重雇主之刑事責任,才有助本法之落實。例以刑法第296條論處,雖有過之,而差不遠矣(草案第4條)。
四、草案的「應」參採指標只有消費者物價指數,有必要增加「應」參採指標,例如OECD會員國的低薪標準,可資參採(草案第10條)。
五、本法最低工資審議週期僅一年,結果既定即無另擇實施必要,故最低工資實施日期之但書規定應刪除(草案第12條)。
六、應將草案第14條的立法說明「……再召開最低工資審議會議審議,本次審議結果報請核定後,行政院即應予核定,不得退回。」這段文字應予以條文化,以符強化審議會權限之立法理由(草案第14條第3項)。
七、明定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之最低工資不得脫鉤。
八、增納參照勞基法第27條規定,一旦遇有勞資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以及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給付,以迅速回應弭平勞資爭議。
九、增訂及加重雇主違法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