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師罷工:一場全民參與的集體勞資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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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9/03/15
期數: 
第219期
  今年農曆過年期間,由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發起的華航機師罷工行動,從28日(大年初四)起持續7天、逾160小時之久;並且在協商談判期間,還首開直播先例,讓全台民眾同步參與勞資集體協商的過程,可說整個社會都經歷了一場勞動教育與觀念翻轉的洗禮,罷工事件最後在214日晚間,勞資雙方締結團體協約後落幕。
  機師工會的罷工訴求,主要包括:改善疲勞航班、升訓制度透明及保障本國機師工作權、禁止打壓工會會員、撤換不適任主管、提高第13個月全薪。媒體報導,勞資雙方在交通部、勞動部斡旋之下,最後將這五大訴求所達成的協商共識,締結團體協約。勞動部政務次長劉士豪更表示,雙方並同意簽下特別的「和平義務」,也就是未來不再進行爭議行為,在團體協約單次有效期最長3年半內,勞資雙方都放下爭議行為的武器,如果有新的協商內容,循調解和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不會有罷工情形。
  什麼是「團體協約和平義務」?政大法律系林佳和教授指出,所謂團體協約之和平義務,係指勞資雙方締結團體協約之後,團體協約本質上當然產生一不可約定拋棄的,雙方當事人於協約有效期間內,均不得再針對協約內容行使爭議行為手段的義務;此義務亦涵括勞方當事人—工會,必須督促其所屬會員放棄爭議手段之義務,如雇方當事人為雇主團體,則亦須督促其所屬個別雇主遵守和平義務,亦屬當然。
  和平義務一般分為絕對與相對兩類,前者是指在協約有效期間內,均不得為任何之爭議行為,而後者僅限於不得針對「協約已明文規定之事項」為爭議行為,易言之,並未排除針對協約中未規定事項的爭議權,如為之亦不牴觸和平義務;學理上關於絕對與相對之和平義務,迭有爭論。
  我國《團體協約法》第23條第12項規定,團體協約當事人及其權利繼受人,不得以妨害團體協約之存在或其各個約定之存在為目的,而為爭議行為。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所屬會員,有使其不為前項爭議行為及不違反團體協約約定之義務。以此觀之,我國應是採取絕對之和平義務態樣,是否有過度限制同盟行動權之嫌,值得討論。(資料來源:全民勞教ehttps://labor-elearning.mol.gov.tw/co_abc_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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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罷工過後,已有立委提案要求修法訂定「罷工預告期」,對此,勞動部官員及關注這次罷工事件的勞動法學者均已公開表示不妥,在罷工期間公開聲援機師罷工的各行各業工會也強烈反對,詳見本期刊登2019211日「各行各業工會支持華航機師罷工」聯合新聞稿,未來勢必又有可能面臨相關修法攻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