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講座上課心得:「職場霸凌之法律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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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永豐銀行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9/07/15
期數: 
第223期
  上班族一天至少會有三分之一的時間在職場,與上司、同事間的相處時間不算短,領導風格、交際應酬、同事互動…,可以讓人如沐春風,也可能讓人猶如地獄,沒有拿捏好同事間相處的分際、上司對下屬管理的分寸,逾越職場界線,有可能就成為霸凌或是被霸凌者。
  全金聯每月定期舉辦之南陽講座,為讓學員們更加理解職場霸凌認定之標準,於615日第4場講座邀請勞動法巨擘─文化大學法律系邱駿彥教授,為學員們主講「職場霸凌之法律問題探討」。
  邱教授表示職場上之互動本屬溝通行為,但該互動情境如果超過社會一般通念所容許之限度,即有可能形成「職場霸凌」,必須課以行為者法律責任。根據一項網路調查顯示,台灣有五成的上班族曾遭受職場霸凌,其中霸凌者有六成是主管,最常發生的霸凌態樣是言語謾罵、冷嘲熱諷、勞務分配不均;另外三成五來自同事的霸凌,態樣則為背後攻訐、小團體排擠、冷嘲熱諷。霸凌態樣多樣化,要定義霸凌行為有其困難,但至少明定「霸凌行為之違法性」判斷要素,有其必要性。
  我國法院對於霸凌的定義(新竹地院100,勞小,4):「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另有判決進一步說明(士林地院105,勞訴,76):
  (1)職場霸凌目前並無明確定義,職場生活除工作內容外,本就是一種相互溝通的過程,人與人相處本有志同道合,亦有話不投機者,非謂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職場霸凌。
  (2)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
  (3)應從幾個方面觀察:包括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害者受侵害權利為何(例如性別歧視、政治思想、健康權、名譽權)、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綜合判斷是否超過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疇。
  因台灣實務案例相當有限,邱教授列舉日本4種職場霸凌類型之訴訟案例,佐以說明:
  (1)強迫勞工接受優退措施:雇主強迫名單內員工同意優退,往往與霸凌行為交錯,爭議焦點落在優退名單之決定基準是否具合理性,以及行為態樣(手段、方法、勸退期間、次數多寡等)是否侵犯到勞工之自由意思決定?後者即為判別職場霸凌之重要關鍵。
  (2)雇主之業務命令或人事權行使是否為職場霸凌:若勞工行為具有正當性,法院判定雇主有無霸凌行為,重點主要有二:審查雇主業務命令是否具有不當動機與目的之報復意圖;從勞工保護法益與雇主在勞動契約上誠信原則間的平衡加以認定。例如雇主命令員工在酷暑夏日站立一整日工作,對於勞工無論肉體與精神上都是過苛之業務命令,不具合理性,已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雇主裁量權範圍。
  (3)孤立化措施:雇主間接創造出讓勞工於職場中,陷入孤苦無依受排擠被孤立之環境,以致影響到勞工正常人格,社交關係或勞務提供品質者。
  (4)主管的不當言詞舉動:如果從雇主言詞舉動表達之次數、態樣,已足以認定超過社會一般通念所容許之程度時,即可先認定雇主侵害了勞工之名譽及人格利益,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但若要追究雇主有關職場霸凌之責任時,應該進一步考慮雇主有無濫用其優越地位,以及雇主所為是否存有職務上之正當目的等,進行綜合判斷。
  一般來說,主管如果基於其優越地位所為之霸凌行為,比較容易被認定為職場霸凌;但有些毀損名譽或侵害人格上利益之行為,可能多發生於屬下對於主管之霸凌。邱教授提醒大家在霸凌違法性認定時,必須掌握霸凌事件之全盤始末做綜合判斷,包含霸凌行為人之個數,霸凌行為之次數、頻率、態樣、被害人受侵害之權利或利益為何(例如工會活動、性別歧視、政治思想歧視、免受不利益待遇、所有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人格權等)以及受侵害之程度;若雇主本人為霸凌之直接關係人時,則應加上考量雇主之動機與目的及其行為有無超出業務裁量權範圍。惟邱教授所列舉台灣實務案例非常有限,顯示我國對於職場霸凌之議題,仍缺乏充足的本土性資料,有待更多學者專家投入在地化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