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教室】被害人難以彌平的性騷擾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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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律師,本會法律顧問
出刊日期: 
2019/11/30
期數: 
第227期
  小如的媽媽在大公司當中級主管,獨立管理旗下的二、三十位員工。在從小耳濡目染下,小如對媽媽的工作也有興趣,於是就在大學畢業後,小如順理成章地進入了小如媽的部門,成為最基層的員工。
  這個部門有一位僅次於小如媽職位的副主管,是一位斯文幹練的中年男子,頗得部門員工的信任,在業務上是小如媽的好幫手。但就在小如進公司沒多久,某天小如正隨意地站在辦公室的走道上,副主管擦身而過時,在小如耳朵旁講了一句話:「我昨晚作夢夢到妳穿比基尼的樣子。」小如非常驚慌地看著副主管,但副主管卻神色無異地走了。
  之後,這樣的情節又發生了幾次,都是副主管趁機在小如耳朵旁講話,但講話內容則是一次比一次露骨,甚至是:「我好想脫掉妳的衣服跟妳做愛。」於是小如就私下告訴媽媽她的遭遇。小如媽第一時間感到不可思議,這個副主管是自己的得力助手,一向沒有這方面的負評,於是就跟小如講:「保持警戒,靜待觀察。」
  沒想到,副主管得寸進尺,開始對小如毛手毛腳;而且,這次被小如媽看到了。當時的情景是:副主管在經過小如身旁時,趁機伸手從小如後面拍了一下她的屁股,而正巧,小如媽就站在他們二人的後面。
  更意外的是,小如媽當下選擇了轉開頭去,隱忍不反應。至此,小如媽才完全相信小如的遭遇。於是私下問公司要如何救濟,公司的回覆是:公司內部沒有相關的機制可以救濟。這時候的小如已經是身心受創,無法再繼續待在這家公司。但還是不甘心啊!小如媽於是在職權之內,請了一位律師到部門講「職場性騷擾」,而我就是那位律師。
  在講習時,我還不知道小如的故事,是在講習最後留一點時間給員工發問時,小如馬上舉手提問,她很具體指出:如果某人對妳講了性暗示的話,這樣構不構成性騷擾?以及某人拍了妳的屁股,這樣構不構成性騷擾?我感覺得出現場氣氛詭異,大家的眼光都投向某位男性;至於提問的小如,聲音已經出現哽咽了。我當下就先結束講習,私底下和小如母女闢室密談,才得知小如的故事。
  這個案例讓我無法忘記的是:小如媽看到女兒被欺負時,竟然轉過頭去裝作沒看到的反應。小如在密室內跟我說,因為被性騷擾,公司內部又沒有可以申訴的管道,她不得已已經提出辭呈,就做到今天。此時,小如在我面前已經哭紅了眼,小如媽也心疼及無奈地看著女兒,我知道,這對小如而言,應該是難以抹滅的傷害。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的職場性騷擾有二種情形,即交換式性騷擾和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小如受到的傷害就是典型的敵意環境性騷擾,依照法條規定:「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第12條第1項第1款)就是職場性騷擾。
  再者,雇主有防治性騷擾發生的義務,凡僱用員工超過三十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必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另,如果雇主知道員工受有性騷擾的情形時,應該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這些都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的規定,雇主不遵守者,主管機關就可以對雇主裁罰。
  至於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害,也可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規定,直接對加害人和雇主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講法條、講制度很容易,但職場的氛圍是不是對被害人足夠友善,可以讓被害人放膽地說出自身的遭遇?就必須要靠一再教育、一再提醒,才可以改變性騷擾被害人的處境。而這也是去年各國一再響應「me too 」活動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