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支持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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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20/02/11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本會)贊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0.01.09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五條之草案。金管會於「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增列個別股東擔任委託書徵求人最低應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股份二百萬股之持股數門檻。全金聯支持金管會修正意見之理由如下:

 一、現行條文係鑑於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法所規範之銀行及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公司等(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其營運涉及大眾存款戶及保戶權益,若持有少數股份之股東,利用委託書取得公司經營權,恐影響金融機構之穩定經營,故將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提高為千分之五,並刪除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以上之條件。

 二、然有特定金融機構長期俱皆財團及特定家族把持,甚至部分問題金融最後遭政府接管、標售賠付,確為不爭之事實,且令人詬病甚久。本次修正另增列個別股東擔任委託書徵求人最低應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股份二百萬股之持股數門檻,此已從原先一般徵求人條件八十萬股再提高2.5倍到二百萬股,此一修正與現行規定相較,本會認為有助於改善上述股權結構問題,提高董事會運作之透明度,故予支持。

 三、又憲法第154條前段明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基於勞工與企業互為生命共同體之理念,企業永續發展攸關全體員工切身權益,故本會長期主張「員工董事」之制度,冀由金融機構內勞工所組成之企業工會,透過持股及股東會選舉董事議案,藉由取得之董事席次,指派專家學者擔任工會之法人代表,進入董事會專業治理,則不僅有助於強化金融機構之穩定經營,亦可監督金融機構之健全正常運作,更能落實公司治理機制,協調保護各利害關係人應有之權益。

 四、質言之,工會係受全體員工會員委託,藉由徵求委託書取得公司董事席次,可透過該董事職權之行使,落實「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員工董事」除能強化董事會職能,監督金融機構運作外,更能代表員工心聲,落實公司治理機制,協調保護全體員工、股東及社會大眾權益。又工會受全體員工會員委託取得公司董事席次,亦可穩定董事會結構,避免其他股東於金融機構股東會有選舉議案時,利用委託書作為經營權爭奪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