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暨合庫銀行工會、兆豐商銀工會、彰化銀行工會、第一銀行工會、台灣企銀工會、華南金控工會 2020/02/14聯合聲明
出刊日期: 
2020/02/14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暨合庫銀行工會、兆豐商銀工會、彰化銀行工會、第一銀行工會、台灣企銀工會、華南金控工會 2020/02/14聯合聲明
 新聞聯絡: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韓仕賢0933-283106
基於實踐「股東行動主義」、落實「公司治理」目的、推動「產業民主」理念

全金聯暨六大銀行工會支持「委託書規則」第5條「放寬徵求資格」之修正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暨合庫銀行、兆豐商銀、彰化銀行、第一銀行、台灣企銀、華南金控等六大工會理事長今(14)舉行聯合記者會,公開支持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5條之規定,適度降低金控公司、銀行及保險公司委託書徵求人門檻,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一、現行條文係鑑於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法所規範之銀行及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公司等(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其營運涉及大眾存款戶及保戶權益,若持有少數股份之股東,利用委託書取得公司經營權,恐影響金融機構之穩定經營,故將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提高為千分之五,並刪除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以上之條件。
二、然有特定金融機構長期俱皆財團及特定家族把持,甚至部分問題金融最後遭政府接管、標售賠付,確為不爭之事實,且令人詬病甚久。本次修正另增列個別股東擔任委託書徵求人最低應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股份二百萬股之持股數門檻,此已從原先一般徵求人條件八十萬股再提高2.5倍到二百萬股,此一修正與現行規定相較,工會認為有助於改善上述股權結構問題,提高董事會運作之透明度,故予支持。
三、又憲法第154條前段明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基於勞工與企業互為生命共同體之理念,企業永續發展攸關全體員工切身權益,故工會長期主張「員工董事」之制度,冀由金融機構內勞工所組成之企業工會,透過持股及股東會選舉董事議案,藉由取得之董事席次,指派專家學者擔任工會之法人代表,進入董事會專業治理,則不僅有助於強化金融機構之穩定經營,亦可監督金融機構之健全正常運作,更能落實公司治理機制,協調保護各利害關係人應有之權益。
四、質言之,工會係受全體員工會員委託,藉由徵求委託書取得公司董事席次,可透過該董事職權之行使,落實「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員工董事」除能強化董事會職能,監督金融機構運作外,更能代表員工心聲,落實公司治理機制,協調保護全體員工、股東及社會大眾權益。又工會受全體員工會員委託取得公司董事席次,亦可穩定董事會結構,避免其他股東於金融機構股東會有選舉議案時,利用委託書作為經營權爭奪之工具。
    工會進一步指出,股東行動主義之精神,在於鼓勵不具經營主導權的股東得以結合小眾力量,透過提出財務性訴求(如配發股利)或非財務性訴求(如提名董、監事)等方式,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故有賴於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格之適度放寬,對小股東有一公平之徵求條件,並結合提名制度與累積投票制,擴大小股東支持之候選人參與公司治理之機會與影響力。本次修法恢復持有一定股數之股東具有擔任委託書徵求人之資格,也可進一步制衡或改變公司事務遭少數人把持之困局,對於公司治理極具正向意義。
    為此,全金聯暨六大銀行工會主張,企業工會係員工藉由集體力量以取得與企業經營者協商、談判之管道,並以促進、提升員工地位及改善員工生活,監督企業經營者落實「產業民主」為工會任務。未來工會因委託書規則第5條之修正,將有機會擔任委託書徵求人,並對股東會議案積極有效地表達意見,將可大幅提升與發揮監督企業經營者之力道,以提升員工福祉之效,故該項修正草案誠有其公益性目的之考量。
   
工會強調,前次委託書規則修改,將金控、銀行與保險公司徵求門檻由八十萬股或千分之二改為千分之五,不但「持股比率」部分提高250%,而且將「持股數」部分刪除,以商業銀行設立標準要求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億元、金融控股公司新設申請標準要求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600億元,且大型金融機構資本額往往高達數千億元之譜來看,市場派股東欲藉由委託書制度監督公司經營人員的難度大幅提高,可能性幾乎可說微乎其微。因此,委託書徵求門檻,除「持股比例」外,實有再增訂「持股數」之必要。何況,前次修改委託書規則,提高徵求門檻被稱為所謂的「張綱維條款」,當時發生爭議的三信商銀資本額僅84億元,與中信金控將近2,000億元,兩者若皆僅有千分之五的門檻可以適用,顯然不合理。因此,金管會此次修改委託書規則,可說是亡羊補牢之舉,使委託書再度能夠發揮應有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