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民主ABC】在產業民主/勞工董事的基礎上,如何持續推進經濟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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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出刊日期: 
2020/06/30
期數: 
第234期
  台灣的私人企業大都是二戰之後,由個人與其家族共同黑手起家,靠著勤儉打拚而壯大,因此,企業經營者常以家父長式管理,恩威並施,常在溫情體恤照顧員工與軍事高壓領軍的兩極之間遊走。企業的家族化,家族緊緊掌握經營權與所有權,並將二者絕對獨佔化,絕對不能與他人分享,更不可能形成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委託專業經理人CEO的事情發生。在台灣企業家族化之下,除非是老闆恩准,員工參與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台灣勞工陣線在1990年起開始推動「產業民主」的理念,並在1996年出版《產業民主、觀念革命》手冊,當時適逢政府大力推動國營事業民營化,因此,「產業民主」就成了國營事業工會自主化以對抗民營化政策的絕佳武器。
▌台灣推動「勞工董事」的社會脈絡及結構問題
  國公營事業並非私人家族擁有,而是所有權(全民所有)與經營權(委託官僚經營)分離,本來工會參與經營的空間就比較大,再加上勞陣在1999年出版《新國有政策—台灣民營化政策總批判》這本書,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使得社會大眾質疑國營事業民營化將可能造成財團化的結果。
  此時,國營事業員工應參與內部經營,如此才能防止被財團不當併吞的正當性就逐漸拉高,「勞工董事」就在這個社會脈絡下誕生。20006月,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其中規定國營事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的董事,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20036月,立法院再度通過附帶決議:「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政府資本合計超過20%以上之事業,代表政府股份之董事應至少有一名該事業工會代表擔任。」
  雖然後續有民間團體主張,上市公司向民眾募集資金也應承擔更多社會責任,因此也應有設立勞工董事,不過一直沒有修法通過。產業民主之下的勞工董事,就一直被侷限於國營事業的範圍,無法向民營企業挺進,其根本原因在於,台灣社會普遍承認私人民間企業「經營權+所有權」的壟斷絕對性,以有出資才有股份,才能參與的金融資本主義邏輯,不接受勞力資本應與貨幣資本處於相同地位的觀念。台灣的小頭家意識旺盛,創業空間大,階級翻轉的機會多,更加鞏固老闆的企業私有財產絕對化。
  在台灣,中小企業居多且大都採家族式經營,「經營權+所有權」的壟斷絕對性,讓蘊含「產業民主」理念的勞工董事幾乎沒有發展空間,同時這也是台灣工會長期低迷的結構性因素之一。而產業民主是建構在受僱的勞資關係中,勞工以更制度性的代表身分參與企業經營,並監督能更公平的分享企業獲利果實,不管是德國的共同決定法制,直接給予企業內勞工董事的法定地位,或是北歐透過產職業工會與雇主團體的集體協商來形成共識,分享該產職業經濟果實,都有其社會滋長環境。
  在經濟民主的推動進程下,勞工必須進一步擁有企業資本,進而成為企業的主人,這才是在台灣中小企業家族化經營霸權之下,突破產業民主的框架,打造出另一條台灣勞工的解放之路。
▌建構合作共享的社會團結經濟體系
  美國社會學者E.O.Wright2019年,出版了他過世之前的最後一本著作《如何在二十一世紀反對資本主義》,該書以提綱挈領的簡白敘述,總結了他過去反對資本主義的五種策略:以共產革命打碎資本主義、以國有化拆解資本主義、以福利國家馴服資本主義、以工會運動抵抗資本主義,以及以合作社運動逃離資本主義。這五種策略當中,共產革命已經被證實是失敗的,而其餘四種策略則必須分頭多元進行,來弱化資本主義。
  過去勞工運動集中在以工會運動對抗資本主義,對於逃離資本主義的合作社運動(cooperative movement)甚少著墨。一般人對於合作社的認知,侷限於學校裡面的的員生消費合作社或是地區性銀行功能的信用合作社。事實上,合作社運動擴及消費、生產、勞動、金融、居住等層面,以合作精神建構社會團結經濟體系,用來替代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
  根據經濟民主的原則精神,過去傳統的「資本僱用勞動」模式,必須翻轉成「勞動僱用資本」,也就是勞工擁有資本後,身兼出資者與勞動者,其行動策略必須從既有企業的改造與未來創業思維的改變做起。
  首先,既有的公司企業中的受僱勞工,應向企業請求施壓讓員工購買公司股票,讓受僱勞工也能成為股東,共享利潤並參與經營,企業也因此能防止被惡意併購,國家更應政策獎勵企業執行,目前已經有勞工董事的國營事業更應大力推動,超越既有員工持股信託的框架。
  其次,台灣許多家族企業的創辦人,在年事已高,第二代不願意接班之下,特別是技術含量高的黑手製造業,必須鼓勵由資深員工出資接管成為「勞工自主事業」(比勞動合作社更適切的翻譯),如此勞工既不會失業,該事業也得以永續發展,事業利潤也更公平分享。
  最後,青年創業者除了成立獨資企業之外,應有集體創立「勞動自主事業」的想像與選擇,政府與民間都應更努力推廣此合作共享的創業理念,避免單人創業的極高風險,或是創業成功後被其他出資者逐出經營團隊,或是在高創業風險成功之後,成為另一個企業內的威權宰制者,以壟斷所有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