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金聯「勞動講座」討論勞動檢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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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20/09/30
期數: 
第237期
  全金聯於8月中旬遷移新址至民生西路後,繼續規劃講座課程,916日辦理第22場「勞動講座」,邀請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檢查員謝昀霖(右圖),以「慣老闆退散—勞動檢查實務」為題,說明勞動檢查程序及常見問題,有45位報名,發問討論相當熱烈,相關重點摘要如後。
  在我國勞動法領域中,為保障勞工最低勞動條件、工作場所之安全及其權益等,陸續制定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勞動法令。然勞動法令僅為規範雇主與勞工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當勞工權利受到侵害,無法經由調解等非訟手段得到解決時,仍必須透過民事訴訟才能使其獲得滿足。再者,當勞工透過民事救濟途徑提起訴訟時,其權益可能已面臨侵害,緩不濟急的事後救濟程序,往往無法及時彌補其損害。因此,為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預防雇主違法事件之發生及保障勞工合法權益,勞動檢查即有存在之必要性。勞工為經濟上之弱勢,工資是維生的重要來源,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勞動條件內容,勞基法明定不得低於其規定之最低標準;而且對違反該法之人設有刑事罰、行政罰等罰則規範,以確保雇主能確實遵守勞基法,以保障勞工生存權及基本經濟生活水平。然有雇主意圖違法使勞動條件劣於法律所保障之最低標準,故為確保雇主能切實遵守勞基法所制定之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勞動檢查無論是基於監督之角色或從旁輔助之立場,均有其不可忽視之作用。
  根據勞檢統計,違反勞基法第24條(加班工資之計算)高居首位,日前北市勞動局公布金融專案勞檢,銀行業者因要求員工加班趕辦紓困貸款業務,未拿到足額加班費及嚴重超時工作等問題,即為常見雇主違法態樣。此外,雇主沒有依法召開勞資會議,甚至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無工會者)同意實施變形工時、延時工作、女性夜間工作等,也是常見違法態樣。
  在實務上,勞動檢查員進行勞動檢查時,必問的基本問題包括:1)有無經工會或勞資會議(無工會者)同意採行變形工時?週期為何?(2)如何紀錄勞工出勤時間?約定工作時間?(3)工資核發項目?發放日及依據?計薪及考勤週期?(4)延長工作時間起算時間、計算單位、有無異常管理措施?(5)特別休假採何種制度?然而,在勞檢現場,仍會遇到一些困難,例如勞動檢查員依法要求雇主提供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等資訊,用以檢視雇主有無違反勞基法等情節時,雇主可能以負責人員不在等理由表示無法提供相關資訊,要求另訂日期檢查。雖然依勞基法第80條之規定,如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動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得為裁罰;然而,僅因雇主以上述理由暫時不提供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等資訊,作為勞基法第80條之裁罰基準,似有過於嚴苛之嫌。因此,面臨雇主第1次拒絕提供相關資訊之情形,實務上大多採開立書面通知(給予提示單載明檢查所需資料),要求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攜帶相關文件至該單位受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