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17條修正「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一人」7/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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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21/06/30
期數: 
第246期
  立法院院會於413日三讀通過民進黨立委劉建國等18人擬具的「工會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工會可以設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1人,不過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2分之1
  修正草案要旨指出,為避免工會因會員人數較少,設置監事1人時,面臨本條第2項「候補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監事名額二分之一」的規定,而無法再設置候補監事,造成工會僅能透過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對工會負荷過重且不符行政效率;因此提出修正草案,於本條第2項增列但書規定,讓工會至少得設置1名候補監事。
  該修正條文經行政院528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16251C號令,自11071日施行。第17條第2項修正條文為「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一人;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