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807號後,如何保護夜間工作勞工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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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21/09/30
期數: 
第249期
  今年820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違憲解釋,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宣告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而且有大法官質疑工會的代表性「…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令基層工會相當火大。為此,立法委員洪申翰913日舉行「釋字第807號對夜間工作、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全金聯由理事長鍾馥吉代表參加表達對本案的嚴重關切,並提供具體修法建議。
  鍾馥吉理事長發言摘要:大法官明顯對「工會」有所誤解(公聽會上有學者甚至用歧視工會來質疑大法官),金融業工會的女性會員約占六成以上,工會成立也是為了打破當時性別不平等的相關規定,包括爭取適用勞動基準法,廢除歧視女性的單身、禁孕條款等規定;成立迄今,更是積極督促業者應落實性別平等,工會一路走來始終認同不論在法律、職場上,都不應有性別歧視的存在,更是在前線積極落實執行此項規定與原則的行動者。
  大法官釋字第807號僅就極少數工會主張即做出因噎廢食的解釋,並於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讓行政部門來不及完成夜間工作保護機制配套措施之檢視與修法,形成女性夜間工作保護機制的空窗期。工會主張,此際應以保護夜間工作者安全與照顧優先,呼籲立法部門與勞動部應盡速完成修法,明確制訂夜間工作者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指引,並嚴格要求雇主依規行事,違者甚至追究雇主刑事責任。
  其次,呼籲各界應正面看待工會或勞資會議在督促雇主提供「夜間工作者的安全所需之必要設施及措施」的功能性,否則多數雇主仍會忽視、甚至無視其照顧夜間工作者的義務及責任,故懇請政府各相關權責單位能對此次釋字第807號所造成的傷害進行補救。
  雖然大法官的解釋文有提及「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但為何仍做出立即廢除的結論,實令人無法理解。台灣的工會組織率低落,若無法律明文,個別勞工面對雇主根本毫無議價能力。危機就是轉機,呼籲各工會團體更應團結,口徑一致,積極要求立法者、行政部門盡速完成對夜間工作者工作安全衛生條文的制定,明定夜間工作者的安全所需之必要設施及措施,尤其是服務業勞工已占全體就業人數六成以上,關於夜間工作者的暴力防範措施。
  主席洪申翰委員最後作出4點結論,包括:1)為保障夜間工作勞工的健康安全,相關主管機關必須要了解目前勞工夜間工作情況,才能提出更有效保護措施;(2)勞動部應對目前勞工夜間工作的樣態、人數、產業別進行了解,並於1個月內做成報告;(3)有鑑於雇主對於勞動條件具獨斷決定權,尤其是例外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而造成對勞工生理和心理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等的可能危害,因此實有必要強化勞雇協商及共同決定的程序,避免例外工作時間的浮濫運用;(4)建議勞動部應於新勞動三法上路10週年之際,儘速提出補強勞資協商的必要措施,以確保勞工的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健康保障。勞動部常務次長陳明仁允諾,勞動部將盤點夜間工作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預計將於3個月內提出後續修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