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5/1正式施行 您不可不知的職災保障新制度(下)
作者簡介: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出刊日期: 
2022/06/30
期數: 
第258期
▌補貼看護照護費用
  勞工遭遇職災時,在醫療住院期間往往需要他人照護,除了選擇請看護外,也有些家屬會請假親自照顧,這些照顧成本亦是職災勞工家庭的重擔。新制增加了勞工因職業傷病不能工作需休養四天以上者,其住院治療期間,經醫師診斷需人照護(但不包括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可申請照護補助,按日計算,每日發給1,200元。
    另外,若因職業傷病已確認失能,並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導致生活無法自理,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者,也可申請照護補助;及按月發給12,400元,至勞工失能程度不符合前述失能程度或死亡之當月止,最長補助五年。
▌勞工職業病預防追蹤,並新增離職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補償
  由於過去職業病的預防追蹤,僅「在職」健檢,但許多職業病往往有潛伏期,勞工可能在轉職或離職後才發病,將職業病健檢的追蹤限制在「在職期間」,無法真正達到預防與及早發現的效果。因此,新制新增勞工「曾」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有害作業者,得可申請健康追蹤檢查。
  另過去也因為部分職業病因潛伏期長,導致職災勞工在診斷為職業病時,早已離職退保,如石綿引起的職業病潛伏期可達三十年,致使勞工無法請領相關職災給付,權益也因此受損。新制針對這些已離職退保的職業病勞工增加醫療、照護、失能、失能輔具與死亡等相關津貼補助。
▌協助擬定復工計畫
     有關職災勞工經醫療後,是否可以復工、何時復工、該如何復工,以及適合從事何種工作內容等,常常在勞雇間造成重大紛爭。但事實上復工涉及許多專業判斷,有時雇主或勞工都難有專業能力得以判斷。新制規定雇主或勞工得向勞動部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擬定「復工計畫」。
     復工計畫必須包含:職災勞工醫療之相關資訊、工作能力評估、重返職場之職務內容、所需各項能力、職場合理調整事項及相關輔助措施、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之執行期程,以及其他與復工相關之事項等。且復工計畫須經雇主、職災勞工、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其他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人員共同協商後,由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協助雇主或職災勞工擬訂。若勞資雙方未共同參與協商或未達成共識者,得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其他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人員依參與之勞資一方意見及專業評估結果擬訂,並據以執行。
▌復工、重返職場補助
  根據勞動部2017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就業狀況關懷調查》,職災失能勞工有三分之一退離職場,顯見勞工因遭遇職災導致失能者,重返職場的困難重重。為促進職災勞工的復工條件與機會,新制新增以下補助:
  1.職能復健津貼:職災勞工於指定復健機構進行職能復健強化訓練,訓練完成後得向縣市勞動主管機關請領職能復健津貼。津貼計算方式,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最長以180日為限。以目前所定的第一級投保薪資25,250元為例,日額為505元,最多給付90,900元。
  2.僱用職災勞工補助(原單位):發生職災之事業單位,職災勞工若因此導致失能,雇主協助其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補助基準如下:
  (1)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十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30%計算發給。
  (2)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3.僱用職災勞工補助(非原單位):僱用在其他事業單位發生職災導致失能的勞工,並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補助基準如下:
  (1)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十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2)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發給。
  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原單位以及非原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兩者合計以十二個月為限。
  4.輔助設施補助:雇主為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10萬元為限,雇主應於提供輔助設施後90天內提出申請。此外,雇主在領取補助後,須繼續僱用該職業災害勞工至少六個月。
  社會保險制度必須要讓不幸遭遇職業傷病的工作者能獲得公平合理且即時的補償,同時可進一步促進職業傷病的預防。我們期待新法正式上路後,能保障職災勞工的權益,而相關成效與落實也有待我們共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