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金聯暨各會員工會10月將與金管會主委座談 訴求之一「保障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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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22/09/30
期數: 
第261期
  97日中華民國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召開第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暨第2屆第5次理事會,緊接著安排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共同與中華民國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及其所屬會員工會(如圖),討論預訂1028日與金管會座談提案內容,希望金管會在維持金融秩序與保護消費者權益外,能夠協助保險業務員改善勞務契約條件,與勞動部共同針對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擬定公平合理的契約範本、示範合約,或者直接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規命令,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等方式,規範業務員與公司間之勞務契約,明確釐清僱傭契約或承攬契約各自得或不得約定之條款,使業務員在締約時有所依歸,根本解決長久爭議。
  保險業務員的勞動契約問題,要從1998年保險業適用勞動基準法開始說起。在適用勞基法之前,保險公司對於業務人員有一整套佣金及人事成本的計算方式,業務人員以佣金計酬,賺多賺少各憑本事。但適用勞基法之後,勞動法令迫使保險公司原有的佣金制度必須改變,為了維持一定的收入,保險公司便開始對薪資結構進行調整;南山人壽甚至為了是否要將業務員的全部佣金數額計入健保投保薪資跟政府打官司,最後和解收場,並補繳保費差額及滯納金。
  綜觀現行各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的勞務契約,會發現許多問題,包括:契約內容刻意明示「本契約為承攬契約,不適用民法僱傭章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但實際上卻讓甲方(即保險公司)具有指揮監督管理的權力,要求業務員必須達成一定業績標準,甚至得以懲處名義解除與業務員之間的關係,並免除甲方給付續期佣金的責任。又有所謂「前六後六」條款限制業務員的報酬取得,甚至刻意以「獎金」、「報酬」等名目規避其給付實為薪資之事實。
  保險業務員爭取勞動權益至今十餘年,其中關鍵原因就是金管會。保險法第177條授權主管機關所訂「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主管機關金管會卻委由保險公會制定,且在制定過程,受該條文管理的30萬名業務員未曾有機會參與討論;尤有甚者,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竟又再授權保險公司自行訂定獎懲辦法,且僅需報各所屬公會備查,致使各種業績考核、差勤管理等理應為勞動條件規範,都以獎懲辦法之形式制定。近期勞動部已經表示「後續將持續協助金管會保險局共同討論研商(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之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惟保險局至今仍認為「契約內容之合理性建議仍應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機構或提起司法訴訟予以釐清」;南山人壽等工會希望在10月份全金聯與金管會主委的座談時,與主管機關交流相關議題,並獲得具有突破性的意見及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