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民主ABC】莫忘合作初衷:民主的應然與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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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灣勞工陣線主任,研究領域:工作貧窮、經濟民主、合作經濟
出刊日期: 
2022/11/30
期數: 
第263期
  合作社是由擁有組織所有權的社員,透過共同商議進行集體營運及分配,替代傳統公司的權力集中,所以合作社的靈魂必定是人(社員)而非組織,故而「民主」就是合作社的同義詞,再加上國際合作社聯盟(ICA)也把「由成員民主控制」(Democratic Member Control)列入七大原則,足見民主對合作社的重要意義。
▌民主的最低標準
  合作社不能規避民主責任,一如企業不應規避雇主責任。然而,在共同需求轉化為經濟行動的組織過程中,實踐民主的流程不僅複雜,真實性也有不少爭議。從早年的信用合作社、學校消費合作社乃至近年的勞動合作社,相關弊案及負面傳聞層出不窮,推究其因,多數都是民主的失敗,所以合作社的民主不能只是一種自我宣稱的假想,必須是一種可供辨識的真實狀態,讓社會看見與看清。
  合作社未能實現民主的主因,通常源於社員的參與度不足。正如合作學者Alexander F. Laidlaw強調,「民主並不一定要每個人都同意,重要的是每個人都要參與」;ICA2015年出版的《合作原則指引》(Guidance Notes to 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也將民主控制定位為「社員集體積極參與政策制定和決策」。可見社員的參與意識,將左右著合作社的民主程度。
  然而不同類型合作社的基本參與要求,也存在著差異。例如由社員進行共同勞動及生產的組合類型,在各國統稱為「工作者合作社」,它與消費或信用合作社的最大差異,就在於社員參與層面與程度大不相同。在動輒數萬甚至數十萬名社員的消費或信用合作社中,能夠完全參與所有決策層次的社員必定鳳毛麟角,民主也只能架構於代議制度;反觀工作者合作社,因企業規模從數人至百人不等,社員的參與層次理應比前二者更深更廣,而且在適度規模下,更應該由所有成員以直接民主共同運作,從而創造出比共享經濟更高層次的「共融經濟」。
▌以參與防止合作異化
  在真實民主之下的勞動組合,有機會消除「勞動商品化」,所以ICA對於工作者合作社的民主標準要求,也遠高於消費或信用合作社。2005年公諸於世的〈工作者合作社全球宣言〉(World Declaration on Worker Cooperatives),不僅是唯一針對單一類型合作社的全球共同標準,在宣言中ICA也直接表明,以勞動者為核心的合作社因其獨特性,必須單獨制定全球標準以確保合作的真實:
  有必要在全球範圍中確定這種類型的合作社,獨有的某些基本特徵與內部運作規則,它們具有不同於其他類別的合作社的特定目標和功效。這樣的定義將更好的顯示合作社員工所有制一致、普遍的本質,激勵其發展,並在世界範圍形成創造尊嚴、永續就業機會方面的社會、經濟功能共識,同時也防止異化或濫用。
  由此可知,在眾多外顯價值中,民主是這種合作社唯一不能被任意妥協、簡化或打折的核心標準。正如在基本特徵中,ICA主張「由成員實施民主的自我管理」、「內部規章是經由工作社員民主商議與認同的制度所正式制定」;在內部運作規則要求「在組織的決定性事務上和管理過程的所有階段中實施民主」;在外部關係則認定「它是不以利潤為首要動機,而以團結、參與和經濟民主為特徵的領域」。這些標準均反映一項極為簡單的道理,各種從合作中衍生的優勢,都是成員共同實現真實民主的必然結果。
▌〈工作者合作社全球宣言〉應儘速國內法化
  民主是辨明合作社真偽的重要依據。誠如Alexander F. Laidlaw所言「民主是合作組織的基本要素之一,少了它,任何組織都不配稱為真正的合作社」。ICA嚴正指出,必須「防止工作者合作社被用作讓僱傭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更扭曲或更不穩定的手段,以及充當一般性的職業仲介角色」、「不要濫用這種聯合勞動形態,侵犯員工的勞工權利」。
  國內許多勞動合作社對外宣稱平等民主、社員老闆、利潤共享,但若想探查民主的真質性,還必須從資本提供、管理流程及剩餘再分配的三個層面加以檢驗。例如一個真實合作的平等組織,成員對於資本的貢獻理應相當,倘若差距過大使得風險不一致,必會導致權力向占有大額股本者傾斜;同理,社員參與管理的程度也須相稱,若多數成員對社務參與意願極低,組織也必定流於少數者控制。由此可見,若想確知勞動合作社的民主真實性,不能只看只聽「月收入或年薪的多寡」,還必須從更高的民主維度加以檢視,畢竟它公開使用了合作社的名稱,就不能避談民主。
  過去已有不少合作社退化為少數人控制的階級組織,令社會信任流失,期盼合作社主管單位切勿再輕視民主的重要性,應儘速參採國際標準,導入〈工作者合作社全球宣言〉使其國內法化,積極發揮輔導與糾正的雙重權力,協助組織發展的同時也一併確保民主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