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高院判決黃玉炎勝訴
由 bankunions 於 週二, 09/11/2007 - 05:59 發表
本會創會理事長黃玉炎與台北銀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92.4.21一審判決勞方敗訴;二審則於92.7.29宣判〈92年重勞上字第11號〉,出現逆轉結果,高院判決黃玉炎勝訴。
判決指出,工會曾召開會議,「提案討論被上訴人將與其他金融事業合併之議題,為免損害公司資產與員工權益,…決議…責成上訴人起草聲明,以表明工會立場…,是上訴人之行為確係在執行工會事務…。況依被上訴人所指責之內容觀之,該聲明書內容所稱…,亦屬可受公評之評論,措詞縱有不當或不雅,亦尚難認係屬重大侮辱。」
再者,黃玉炎係代表北銀工會撰寫及發送文宣,「均是工會理事會之決議…,其明顯屬於工會集體之行為,…,故不論是否過當,其行為人為工會而非上訴人個人…,故被上述人如對工會之行為如有任何不滿,自應循團體協商或以工會為對象之爭議調處方式進行,不得僅對上訴人一人為處分,並影響其個別勞動法權利,不僅明顯違反團體協約第六條之約定,更有濫用其雇主優勢地位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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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15期數: 
第三十二期判決指出,工會曾召開會議,「提案討論被上訴人將與其他金融事業合併之議題,為免損害公司資產與員工權益,…決議…責成上訴人起草聲明,以表明工會立場…,是上訴人之行為確係在執行工會事務…。況依被上訴人所指責之內容觀之,該聲明書內容所稱…,亦屬可受公評之評論,措詞縱有不當或不雅,亦尚難認係屬重大侮辱。」
再者,黃玉炎係代表北銀工會撰寫及發送文宣,「均是工會理事會之決議…,其明顯屬於工會集體之行為,…,故不論是否過當,其行為人為工會而非上訴人個人…,故被上述人如對工會之行為如有任何不滿,自應循團體協商或以工會為對象之爭議調處方式進行,不得僅對上訴人一人為處分,並影響其個別勞動法權利,不僅明顯違反團體協約第六條之約定,更有濫用其雇主優勢地位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