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僱年資併計」暨「特休未休工資計算平均工資」之訴 工會觀點未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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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3/08/15
期數: 
第三十二期
    有關民營化年資結算金計算,約僱人員年資應否併計發放,以及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計算平均工資應除以六或十二,這兩項爭議經彰銀、農銀工會分別向法院提出訴訟,均遭敗訴駁回。
  工會上訴理由指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八條並未將約僱人員排除,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雖將約僱人員排除於第八條『從業人員』之外,但此一排除規定,並未見於該條例本身或有授權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應屬無效,不足以為認定之依據。」
  至於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應全額計入平均工資的主張,工會上訴理由強調,「…有關特別休假工資之性質,學說認係選擇之債,即勞工可於一年中自由選定休假日期,年度內所得日數日漸減少,致可供選擇之標的亦逐漸減少。如勞工全年度均未休假,而於最後一月領取不休假工資,應屬最後一個月之所得,而非平均於全年度之每月份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