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我提早到達,卻不計算在工作時間內;三不五時要求我在例假日來公司訓練上課,也不給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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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做是有問題的。公司認為沒有正式開始對外營業,就不算工作時間開始,所以員工提早到達,卻不計算在工作時間內。但是勞委會的解釋卻不同,所謂「工作時 間」,指的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換句話說,只要是員工上班打卡的那一刻起、或 是進公司為每一天的營業做準備開始,直到整理完內部結束,都應該視為工作時間,應併入薪資計算。

另外,任何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勞動要求,都要算在工作時間之內。譬如說公司要求提早到辦公室開早會,或是要求員工於下班時間或假日來公司開會,這段時間當 然算工作時間,要給薪水。但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舉行的訓練課程,情況又不同。根據勞委會的解釋,由於公司要求員工參加教育訓練,是勞資雙方都獲益的活動, 因此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舉行是否該給加班費,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