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銀行都流行責任制,上下班不打卡,現在銀行都流行責任制,上下班不打卡,因此晚上工作做不完加班也不報加班費,這樣是合法的嗎?
Tagged:
當然是不合法。勞基法第三十條對於工作時間有明確的規範:「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同時亦規定要有 明確的出勤紀錄:「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因此,公司以採責任制為藉口而不打卡,不設出勤紀錄,即 已違反勞基法,若有勞工申訴,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之後,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原則上,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是沒有勞動義務的;但如果公司有需要,可在法令的範圍內,要求員工加班,當然也必須支付加班費。

法令對於加班時數也規定了上限,公司不可以超時加班。根據規定,「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個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換句話說,一天十二個小時是極限了,超過之後,公司就算願意給再高的加班費也是違法,員工有權利拒絕加班。

勞基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譬如雅淑的小孩晚上突發高燒送醫院急診 室,或是雅淑經常性加班導致體力不支,此時當然構成勞基法第四十二條所說的「其他正當理由」而拒絕加班。如果公司硬要員工加班,依照勞基法第七十七條可處 罰該公司負責人,最高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銀行業雇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屬於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稱的「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不受上述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的限制,但這並不表 示老闆可以任意要求這些人加班。關於經理職以上人員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必須由勞資雙方協定,並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一、必須參考勞基法所訂定的標準。
二、必須訂下書面契約。
三、必須提交地方主管機關(縣市勞工局)核備。
四、不得損及員工的健康及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