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分會暨小組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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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分會暨小組組織規則

2008.05.06 第5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2012.02.07 第6屆第12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2013.07.23 第7屆第6次理事會修正
第1條
本規則依本會章程第4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會所設分支機構(分會及小組)之組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之。

第3條
本會依據贊助會員(非屬應加入本會會員工會之個人,以下簡稱會員)分布情形得設立若干分會,分會之下得設立若干小組,小組由會員5-20人組成之,分會暨小組均分別冠以數字,分會於必要時,經本會之許可,始得對外行文。
前項分會之設立、解散由本會理事會議決定之,小組之劃編由分會擬定並報本會核備。

第4條
分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召開大會一次,如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分會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由分會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依法由所屬會員選舉之,其任期為3 年。前項代表大會組織規則及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分會會員人數達到300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分會會員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依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第5條
分會置理事3-7人,組織理事會,並互選常務理事1人,受本會指揮監督,綜理該分會一切會務;監事會置監事1-3 人,監事為3人時並互選常務監事1人,負責稽查分會理事會業務之推行;小組置小組長1人,由各該組會員推舉之,並受分會之監督及本會之指揮,推行會務。分會理事、監事由分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凡會員50人至100人之分會置理事3人、候補理事1人,監事1人。凡會員101人至300人之分會置理事5人、候補理事2人,監事1人。凡會員301人以上之分會置理事7人、候補理事3人,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 

第6條
分會理事、監事、小組長任期為3 年,連選得連任。 

第7條
分會經費由本會列入年度預算,統籌運用,必要時得酌予補助。 

第8條
本規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