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權
由 TFFU 於 週四, 11/16/2017 - 14:04 發表
作者簡介: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出刊日期: 
2017/11/15期數: 
第203期
大法官釋字740號針對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否係成立僱傭關係一事,於解釋文指出,應視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該解釋事實上並未解決長期以來的紛爭,反而在法院實務以及勞資之間更掀波瀾。更有學者指出,釋字740號不只難以解決當前的爭議,反倒會限縮法院在審酌從屬性時的獨立裁量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