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由 TFFU 於 週三, 10/24/2018 - 13:45 發表
作者簡介: 
律師、政大勞工研究所碩士出刊日期: 
2018/10/15期數: 
第214期
勞動者在工作時的安全衛生保護一直是勞工保護法的核心。多數的勞動者都屬於無產階級,只能仰賴出賣勞動力,以工作換取薪資,並以薪資購買生活必要物品來生活。因此,若勞動者因工作中潛藏的各種風險危害,導致傷害或疾病,將有可能失去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導致勞動者失去部分或是全部所得,形同對於勞動者生存權利的抹殺;另一方面,若任憑雇主以惡劣的工作環境對待勞工,將會影響到國民健康,繼而降低國家的競爭能力。因此,透過政府公權力要求雇主提供符合法制規範的工作環境,實是現代社會中所必要的制度規範。
我國針對工作環境安全衛生規範以《職業安全衛生法》為主,並配合大量法規命令構成綿密的規範體系。本文將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簡單介紹,並指出目前第4條指定適用條文,以及排除公務人員一體適用的弊端。
■ 適用對象-人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