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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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永豐銀行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22/08/31
期數: 
第260期
  104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基於保護消費者及建立適當銷售文化,核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其中第8條規定銀行業者之酬金制度應避免於交易成交後立刻全數發放;銀行業者據此多採取「業務獎金20%遞延一年後發放」的處理方式,然而發放遞延獎金時,勞工若已離退,絕大多數銀行業者則不予發給遞延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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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21/11/30
期數: 
第251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為避免銀行不當銷售產生金融消費糾紛,於1045月核定「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第8條規定:「銀行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況,並避免於交易成立後立即全數發放。」故各銀行修改業績獎金辦法,將部分應發獎金延後一定時間發放,以遵守主管機關規範,這是遞延獎金的由來。這些應發未發的遞延獎金本應於保留一定期間後,若無金融消費糾紛就應歸還給業務人員,但部分銀行增加了「在職才能發放」條件,不在職者(退休、離職、甚至留職停薪)即喪失領回權利,變相苛扣了離職員工應領的獎金,衍生多件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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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金聯法律顧問
出刊日期: 
2021/08/31
期數: 
第248期
壹、問題提出
  績效獎金,顧名思義就是依照勞工的績效而發給獎金。在勞動實務上,雇主設計的績效獎金種類繁多且複雜,以致於長期以來法院判決對於績效獎金是不是工資,會因為個案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看法。這個爭議,在金融行業內更是爭論不休。依照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而依照勞工績效所發給的獎金,既然是依勞工提供勞務的結果(工作績效)而給的報酬,看似符合法條規定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為何還會有不是工資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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