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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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9/05/15
期數: 
第221期
  422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9條及第2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定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另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得向要派單位請求先給付,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及工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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