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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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22/10/31
期數: 
第262期
  勞動部於923日以線上會議方式(如下圖),舉辦「臺美集體協商人才培訓研習會議」,安排美國聯邦調解調停署(Federal Mediation & Conciliation Service, FMCS)多位資深調解委員分享「調解技巧和方法」,包括會議進行型態、假設提案(Supposal)、如何打破僵局的建議與策略等,值得進行團體協商的勞資雙方運用參考。
一、調解或協商會議的進行形式可分聯合會議(Joint Meetings)、單獨會議(小組)(Separate Meetings/Caucuses)及場邊會議(Sideb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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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20/03/31
期數: 
第231期
  工會運作發展,是集體勞資關係的核心議題。我國工會法第5條列舉「工會任務」計有11款,其一為「勞資爭議之處理」,工會為處理勞資爭議(包括集體勞動權益或會員個案申訴),在企業內固可透過各種法定會議或申訴機制,與雇主協商處理;若是問題仍無法妥處,工會可再循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勞資爭議處理程序(調解、仲裁或裁決)為之;亦可進一步依據勞資爭議之性質(調整事項或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法行使爭議行為,或者尋求司法救濟途徑以為解決。由此可知,工會在處理勞資爭議之過程有其重要法定功能,本文擬比較勞資爭議處理法之勞資爭議調解(行政調解)與勞動事件法之勞動調解(勞動調解),工會在兩種法定程序上可以運用之處,以供參考。
一、行政調解之適用主體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勞動契約上之雇主,當然為本法適用主體;但若爭議事項即為勞動契約存在與否之案件(例如:平台經濟工作者、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或保險業務員的契約屬性),或者勞方當事人非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又或者是個別教師或教師工會與學校之間發生勞資爭議,是否仍得以適用本法?實務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調解制度,是我國現行處理勞資爭議的主要機制,故而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此類勞資爭議之調解申請,原則上仍會收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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