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芬
Tagged:  •  
出刊日期: 
2001/05/15
期數: 
第五期

      曾經因為協助台灣自主工運發展,而被台灣列為黑名單限制入境的香港職工會聯盟主席劉千石,與同為香港立法會議員的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等一行二十四人,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邀請訪問高雄,與台灣工運幹部進行交流。香港職工盟此行,主要是參加由高雄市產業總工會所舉辦的「高雄-香港工會經營之展望」研討會,台、港工運領袖都共同參與了這場包含工會經營、政治參與經驗以及工會跨國結盟因應全球化等議題的研討會,無論是報告人或與談人言無不盡的暢談交流,讓與會者有不虛此行之感。

      到底香港職工盟有何值得我們借鏡之處?或者台灣工會與勞動環境是否是香港所無法企及?未來雙方該如何交流合作?台灣在面對迭創新高的失業率,政府又拿不出有效因應對策,未來若加入WTO失業人口只會持續攀升,工會除了要面對資方以不景氣為名降低勞動條件的狀況,還要窮於因應企業出走、關廠失業、會員流失的窘境;以及面對過去長期合作戰友民進黨執政後,如火如荼進行勞動三法修惡,藉此將工會法強制入會及工會幹部會務假取消,姑且不論執政黨此番做法是弱化工會組織,抑或是在資本自由化下另一番工會自由化的解讀,但是對於工會而言無異雪上加霜,以上種種逆境,香港經驗就值得借鏡。

      相較於台灣的勞動法令保護周延,香港在主客觀環境皆不利情況,不僅要面對資方不承認工會及無團體協商權情況,香港職工會聯盟仍得以在親中共的工聯會與親國民黨的工團兩大團體夾擊下,建立自己的品牌,並獲得香港勞工的認同;尤其當年在天安門事件發生後毅然成立,經過11年的慘澹經營,雖然香港工人的勞動條件仍有待提升,經費拮据依然是職工盟最頭痛的問題,但是香港職工盟長期獲得歐、美工會組織的認同,提供經費支助。到底職工盟如何自堅持獨立自主理念,突破如此惡劣情況?這點值得我們探討學習,尤其工會跨國結盟互相支援,絕對勝過來自政黨的扶持與支助,而工會的獨立自主也才得以建立。      而工會也必須透過政治參與,以突破政黨既得利益,公平分配社會資源,劉千石主席與李卓人秘書長多次當選香港立法會(局)議員,誠如劉主席所言「靠兩條腿為工人爭權益」,一條腿推動工會組織,讓工運壯大,一條腿參與議會政治,在立法會提出勞工權益法案;劉主席這幾句話傳神地表達工會參與政治的目的,他更衷心祝福台灣的勞工在年底大選能夠選出真正屬於自己的勞工立委,不依附現有資產階級政黨,為全國勞工打一場漂亮的選戰。

      面對資本全球化,勞工應如何跨國結盟,是另一個工會與勞工必須積極因應的課題。台灣自主工運雖在解嚴後興起,然而在資源掌控於國民黨附庸的工會之下,工運國際化推動工作,除了形式的會議參與,不脫觀光酬庸性質,這樣的模式在全球化浪潮興起之後,已不符時代所需,如何迎頭趕上建立工會國際結盟機制,乃當務之急。職工盟李卓人秘書長提醒大家應積極因應,因為全球化與WTO的成立,受害的是全世界弱勢的勞工,故唯有「社會條款」(social clause)的建立,才得以保障勞工最基本的勞動權益。當老闆都已經展開跨國投資布局之際,咱們勞工也該拋棄「自掃門前雪」的觀念,趕快迎頭趕上,走出來捍衛自己權益,並以跨國結盟、團結合作面對全球化衝擊,因為下一個受害的人可能就是你!
Tagged:  •    •    •    •    •    •  
出刊日期: 
2004/01/15
期數: 
第三十七期
編按:為了保障勞動權益,高企工會及一銀工會均曾計畫採取罷工行動,以爭取協商談判的空間;然在台灣,資方及官方固動輒將罷工與暴力、非法劃上等號,勞工亦對合法罷工的程序及要件全然陌生。中華電信工會於二○○三年底甫出版罷工教戰手冊,本刊特節錄其中第二章之部分內容,提供所有會員參考。
若無罷工權之保障作為勞工之後盾,則勞工之談判、協商根本只是「集體行乞」。蓋勞工若無施加壓力之手段作為對抗武器,則其共同勞動、生活條件之改善,即完全取決於雇主之「善心」,如此一來,工會根本成為「丐幫」!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黃程貫
◆罷工為符合世界潮流之基本人權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揭示:「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及「有權罷工」,但應依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歐洲聯盟(EU)在基本社會權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第五項對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交涉,規範勞工的團體行動權包括罷工權,惟罷工必須遵守國家法規及團體協約。
美國、加拿大與墨西哥在簽訂「北美洲自由貿易區協定」後,又進一步簽定「北美勞動合作協定」(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ANAALC),有關勞動準則部分,明定勞工的罷工權利。
◆罷工受到憲法的保障
Tagged:  •    •  
出刊日期: 
2002/06/15
期數: 
第十八期
  德國金屬工會(IG Metall)於五月上旬在德國巴登符騰邦及柏林地區發起罷工行動,最後在與資方達成加薪協議之後,結束為期十天的罷工。在整個談判過程,資方不僅威脅將解僱工人,同時恫嚇工會的罷工行動將影響正在復甦的德國經濟,造成失業率提高等問題。

但是這個擁有二百七十萬會員的工會,仍毅然展開罷工行動,而且這些罷工行動都是透過工會會員投票,取得超過95%會員同意(法律規定必須超過75%同意)之後才展開的;不過,工會所採取的行動,只是影響程度較小,具有警告意涵的「彈性罷工」。

對於德國金屬工會而言,罷工是勞資雙方依法談判破裂後,企圖逼迫資方以接受勞方底限為前提,重回談判桌的手段,因此他們採取鎖定巴登符騰邦及柏林地區特定公司輪流罷工的策略,而不是全面性的罷工行動,主要是因為「重點不在維持長時間的罷工,而是在於獲得好的結果。」德國金屬工會主席曾這樣對外表示。

誠如結果所呈現的,資方最後接受工會底限,從今年六月一日起工資提高4%,明年六月一日起再增加3.1%,同時五月份多發一次性的120歐元獎金作為補償,這樣的協商結果與工會最先提出的6.5%加薪幅度有一段差距。對於工會所爭取的這個成果,因為與會員原先的期待有所落差,因此僅獲得剛過半數的56.5%會員同意勉強接受(依法只需25%同意,與罷工同意權行使必須超過四分之三會員同意,顯不合理),當然批評的聲浪更是在所難免。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