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
作者簡介: 
永豐銀行企業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9/06/15
期數: 
第222期
  永豐銀行工會與資方的特別獎金法制化爭議,歷經4個多月,勞資雙方終於在526日達成共識,化干戈為玉帛。
  永豐銀行自合併以來,關於年度績效獎金的分配,係80%依據考績分配給全體員工,此為「一般績效獎金」;另外20%提撥給金控及銀行高層分配,銀行員工有特殊貢獻並從這20%獲得分配者,係稱「特別獎金」。
  工會認為上述之20%特別獎金比例及如何分配皆無章程或辦法明定,不同的總經理或主事者即有不同的分配標準,提撥的比例也可能隨時變更;今年初有員工檢舉分配不公,私相授受,工會乃要求公司應將特別獎金提撥比例及如何分配法制化,加上多年來提撥金額已從千萬增至上億元,故主張提撥比例亦應調降,訂定相關辦法,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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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本刊總編輯
出刊日期: 
2011/05/15
期數: 
第125期
在此次《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之前,相關勞動法對於「爭議行為」並無明確定義,一般係指勞資一方為貫徹其主張,以集體之意思對於他方所採取之阻礙業務正常營運之行為及對抗之行為;傳統上勞方爭議行為包括罷工、怠工、杯葛、糾察、占據及生產管理等,惟均屬勞動契約關係仍未中斷之前提下,集體暫時拒絕勞務之提供(參閱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89年度勞上字第17號)。
至於工會因勞資爭議衍生罷工行動,在司法實務上,所謂「罷工」係指企業主之多數勞工,為繼續維持或變更其勞動條件,或為獲取一定之經濟利益,依法律所定程序,經工會宣告,所為之協同的停止勞務提供之勞資爭議行為,其行為僅得停止勞務之提供,不得藉機妨礙公共秩序,或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於罷工期間,罷工之工人不得占據雇主之廠房、生產設備或營運設備,使雇主無法營運,否則即屬違法。
新法有關「罷工」及「爭議行為」的法律規範
  本法此次修正,增列「爭議行為」專章,有關「罷工及爭議行為」的相關規範條文如下:
1.對於「罷工」及「爭議行為」予以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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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產業總工會政策部專員
出刊日期: 
2011/04/15
期數: 
第124期
發生裁決事由
  勞工因新《工會法》第35條及新《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發生「不當勞動行為」的勞資爭議,須在知悉有違反法律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天內申請裁決(圖1),整個裁決流程所需花費天數大約120天。另外,若是因違反新《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生之民事爭議,於裁決程序終結前,法院應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裁決程序
  以往不當勞動行為的勞資爭議,必須分別透過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程序,除了曠日費時、效力不彰外,更增添勞資雙方的負擔。現今不當勞動行為的判定,特別透過新設的「裁決」機制來處理,最主要目的乃是因為不當勞動行為之樣態眾多,無法完全明列,因此透過裁決委員調查事實及開會討論後,作出裁決決定,使勞資雙方在集體勞動三權的行使上,有更公平正義的法律規範。
1.申請裁決程序(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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