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夜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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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21/09/30
期數: 
第249期
  今年820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違憲解釋,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宣告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而且有大法官質疑工會的代表性「…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令基層工會相當火大。為此,立法委員洪申翰913日舉行「釋字第807號對夜間工作、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全金聯由理事長鍾馥吉代表參加表達對本案的嚴重關切,並提供具體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