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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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律師、政大勞工研究所碩士
出刊日期: 
2019/03/15
期數: 
第219期
107年勞裁字第39號概要
  本件裁決申請人為黃姓護理師及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相對人則是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請求裁決事項主要是針對黃姓護理師因為參與工會所發動的農曆春節拒絕加班之工會活動,並拒絕配合相對人醫院之要求進行春節值班抽籤,而遭相對人以減少獎勵金發放、考績降低等不利待遇對待。本件涉及多項問題,其中包括勞工集體於國定假日拒絕配合雇主加班(即所謂集體休假戰術),勞工應當如何進行拒絕配合加班之通知,這個通知的行使也是先前臺鐵產業工會集體休假案(106年勞裁字第8號)中,為何最終裁決委員會認定臺鐵的曠職處分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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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律師、政大勞研所碩士
出刊日期: 
2018/12/15
期數: 
第216期
  98年時,奇美醫院蔡伯羌醫師於手術前準備過程中昏倒,雖經急救,但搶救後發現蔡醫師的智能已經因為腦部缺氧而嚴重減損,故而無法再執行醫師工作。本案業經法院三級審理,目前發回高院更審。對於雇主的法定責任方面,法院認為醫師雖尚非勞動基準法所保護之勞工,但與醫院之間仍舊存在僱傭關係,因此雇主奇美醫院仍需要負擔職業災害的相關賠償責任。
  但在本案最關鍵爭議之處,是二審法院認為蔡醫師身為醫師,竟不注意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態,使自己有膽固醇過高及肝功能異常的情形,對於促發心肌梗塞而至腦部缺氧之情形也需要負擔一定比例的責任,也就是法律所稱的「與有過失」,因而認定免除雇主奇美醫院損害賠償責任百分之六十五。
  此等見解引起諸多討論,對於二審法院認定蔡醫師未注意自己健康,學者徐婉寧於論文中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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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律師、政大勞研所碩士
出刊日期: 
2018/11/15
期數: 
第215期
  立法院於2018119日完成「勞動事件法」三讀,施行之日待司法院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後擇日正式上路。本法是我國勞動法規中長期以來欠缺的「勞工訴訟法制」,也就是法院在審理勞工相關事件時所須遵循的特別規定,亦即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本法有規定時應該優先適用勞動事件法,沒有規定時才回歸民事訴訟法。
  之所以要訂定勞動事件法的原因,在於法院過往僅能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行案件審理。但民事訴訟法是針對於民事事件的通則性規定,在預設立場上是假定原、被告雙方是在平等的基礎,在適用到勞動事件的審理時將無法體察到勞資雙方的資源與力量不對等,而產生對於勞工不利的結果;再者,民事訴訟審理上可能因為時間過長、成本過高,而使勞工放棄爭取法律所賦予之權利。故本次勞動事件法訂定的核心精神,便是在訴訟上調整勞資之間不對等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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